云南省民政厅
ynmz.yn.gov.cn
大爱民政 笃学善思
务实担当 创新奉献
首页 机构 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索引号
5300000160302/20220013
字号
云民发〔2022〕127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2-06-16 10:26:36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81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发〔2022〕127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181号提案的答复

董礼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建议》(第018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殡仪馆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力度的建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安排,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十三五”以来,全省累计争取中央资金3.49万元、省级安排资金3.7亿元,用于支持殡仪馆新建、改扩建和更新改造殡葬设施设备和全省60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省民政厅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到“十四五”末实现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火化炉尾气排放标准全部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到乡镇及200户8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目标。2022年,已安排省级资金3500万元,支持10个殡仪馆购置火化炉及尾气处理设备和89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拟安排省级资金3949.33万元,支持全省殡仪馆购置57套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

二、关于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林地指标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对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鉴于公益性公墓的特殊性,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依法查处后,对确需保留且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安葬(放)选址原则和审批手续,指导各地完善已建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手续。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商,持续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重点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加装尾气处理设备。积极协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指导各地统筹现有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编制殡葬基础设施规划,并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完善已建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林地、土地使用手续。

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10日        

【字体: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