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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9/20200011
字号
云养老联办〔2020〕1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20-07-03 17:42:28
云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已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经各成员单位反复研究,形成了《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民政厅代章)

                                                                                      2020年7月1日

  

    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加强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省民政厅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牵头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单用途预付费卡发行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

牵头扩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实施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工程项目。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留守等老年人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牵头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在全省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办法,重点清查整改“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等问题。

牵头强化养老服务发展要素支撑。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工程。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社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支持养老志愿服务。指导各级民政部门配合税务机关落实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养老产业发展。促进养老服务领域改革创新,牵头推进智慧养老发展。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产品用品开发和推广。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

承担省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制度,通报各州市、有关部门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情况。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养老服务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各地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提升各地养老服务水平。

二、省发展改革委

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云南省相关规划编制等工作中纳入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组织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用电、用水等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行动计划重点建设范围。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联合民政部门,推动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荐省内智慧养老产品用品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推荐。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开展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遴选,支持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四、省教育厅

推进各类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制定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引导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会同省民政厅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制度。宏观指导老年教育工作,推进老年大学建设和发展,引导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建立全省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

五、省科技厅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科技支撑,配合省民政厅加强老年人产品用品研发创新。 

六、省公安厅

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欺老虐老等违法犯罪案件。

七、省财政厅

多渠道筹措养老服务资金,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优化支出结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配合实施养老服务领域民生工程项目。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企业按照国家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有关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养老服务有关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对培训合格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护理有关职业技能竞赛,在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九、省自然资源厅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保障。督促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指导各地在相应层级、相应类型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与管控要求。

十、省生态环境厅

指导养老服务设施的环评审批和备案工作。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允许免费将空置的公租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十二、省商务厅

推动发展家政服务业中涉及为老服务的工作。鼓励引导全省养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十三、省卫生健康委

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监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十四、省国资委

指导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

十五、省市场监管局

联合省民政厅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负责推进养老服务认证认可工作。依法打击养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十六、省统计局

会同省民政厅认真执行国家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

十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依照法律法规,做好我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的上市协调服务。督促协调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

十八、省扶贫办

指导各级扶贫工作机构将贫困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九、省医保局

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联合省民政厅等部门,推动建立有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二十、团省委

配合做好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培育工作。

二十一、省残联

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政策衔接。

二十二、省红十字会

配合做好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培育工作。

二十三、省税务局

在民政等部门协同配合下,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好养老服务领域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二十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参与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贷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信贷支持。

二十五、云南银保监局

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推动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及自身实际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

二十六、云南证监局

支持养老服务产业有关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加强对养老类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省消防救援总队

指导做好养老服务行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省民政厅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及其单位员工培训,参与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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