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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161309/20200004
字号
云民养老 〔2020〕1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20-01-09 10:57:45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养老服务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能力和质量,现将《云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云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养老服务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能力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完成100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消防安全改造达标,确保全国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护理型床位达到50%以上;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探索开展面向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无偿或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各州(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在摸底调查基础上,于2020年1月底前制定本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确定本地区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督促指导县(市、区)制定所辖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具体行动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实施,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改造、精准提升。

(二)供养服务设施改造项目及标准。云南省民政厅将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35796-2017)要求,重点对照民政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指导各地实施设施设备、院区场地、用房功能、适老化改造、照护型床位、消防安全项目改造。一是设施设备改造工程。重点对因建设年代过长、设施设备陈旧的供养服务设施进行提升改造。二是适老化改造工程。重点对未能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的供养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三是用房功能改造工程。重点对服务功能用房设置不全,服务设备不全,服务功能发挥不好的供养服务设施进行增设改造。四是院区场地改造工程。重点对院内道路较差、活动场所不全,尚未绿化的供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照护型床位改造工程。按照国家《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支持条件成熟且设有100张床位以上的供养服务设施内设医务室建设。消防安全改造工程。重点对消防安全审验未达标的供养服务设施进行消防达标改造。各地要对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摸底,综合研判,遴选出有改造价值的项目,围绕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统分结合提出项目需求和改造方案。

(三)加强供养服务设施人员配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法人登记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推动实施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属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现状的调查研究,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结合机构供养人数、照料护理需求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解决供养服务机构有人管、有人服务、有钱运转。

(四)推进社会化改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供养服务设施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确保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要紧密结合当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实际,因地制宜、分院施策,盘活用好供养服务设施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特困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的运营主体。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一是加强机构负责人培训。省级2020-2022年每年组织2期(每期150人)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到2022年前实现全覆盖,之后每三年轮训不少于一次,基本实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二是加强护理人员培训。2020-2022年省级每年组织2期(每期150人)养老护理员示范培训;州(市)级每年组织1期(每期150人)养老护理员培训;县(市、区)级针对未参加上级培训的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到2022年实现全省在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

(六)明确资金保障渠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经费主要由各地筹措解决。2020年,省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中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大力度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并研究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做好经费测算,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的经费保障。地方留成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本级基建投资要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支持。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艰巨的地区,留成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本级彩票公益金可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强化综合保障性扶贫和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性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遴选、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对改造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发挥效益。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月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地要加强行动计划与“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的衔接,同时充分考虑本地区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数量、服务半径及供养需求,严格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认真遴选项目,确定改造目标任务。各地以县为单位,在2020年1月底前科学制定具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平台。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工程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督查管理长效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加强供养服务设施改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将适时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州市,在安排财政补助及设施改造建设资金上适当倾斜支持;对年度改造提升工作不力的州市,将进行工作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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