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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309/20200009
字号
云民养老〔2020〕4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20-03-13 10:59:14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丽江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玉溪市、昆明市安宁市、红河州开远市、丽江市古城区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

    按照深化体制改革“放管服”、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着力解决我省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重点围绕以下9个方面开展试点。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地区应依据区域居住人口密度、老年人口比例、老年人分类保障数据、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拓展养老服务项目,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打造新型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探索公办养老机构面向困难高龄失能等刚需老人开放资源提供集中专业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培育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升政府精准化服务水平,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三)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试点地区要确保中央、省级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四)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试点地区可结合城市规划修订工作,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等。

(五)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试点地区应着力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推动“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等。

(七)加强医养结合发展。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源,推动落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等四项医养结合工作的主要任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

    (八)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试点地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待遇、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

(九)全面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推动落实好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探索形成本地分类分级服务标准及监管机制,建立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涉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力度,在做好放开和服务的同时,完善监管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快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制定。试点开展期限为2年。试点地区应根据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全面推进9项试点任务,在每项任务范围内,选择重点突破的内容。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具体事项。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概况,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成果具体,重点突出地方特点和代表性,突出改革和创新意识。请各试点地区于4月10日前将试点方案上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试点保障。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实施,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当地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四)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提交一份试点工作进展报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对试点地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2021年底,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及时将取得的有益经验向全省推广。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将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试点地区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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