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
ynmz.yn.gov.cn
大爱民政 笃学善思
务实担当 创新奉献
首页 机构 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5300000162510/20190001
字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发布日期
2019-11-08 11:20:06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突出保障重点和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各省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制定完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主要任务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职责、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包括:指导思想、保障对象。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界定。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和。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

(四)主要任务。包括: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职责、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五)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督管理、加政策宣传。

 四、关键词解释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