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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10/201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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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发布日期
2019-12-13 11:34:59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4月30日,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包括:明确两类机构功能定位、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

(二)加强儿童关爱服务队伍建设。包括:强化基层儿童工作力量、提升基层儿童工作水平、落实基层属地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加强部门协作。包括: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推动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强化学校教育保障措施、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强化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督查落实。

三、关键词解释

(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二)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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