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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902/201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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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政法〔2019〕20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9-08-08 17:15:55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99号提案的答复

                                            B

公开

云民政法〔2019〕20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199号提案的答复

费绍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云南加快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建议》        (第0199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当前,云南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7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87.2万,占总人口的12.23%;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607万,占总人口12.4%,其中约有3.6%的老年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的老年人需要适度照护。老龄化的加快导致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分迫切。

一、云南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情况

(一)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日益完善。近年来,我厅加大了医养结合的政策创制的力度,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云政办发〔2016〕9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7〕13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福〔2017〕16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老龄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福〔2017〕10号)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对全省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统筹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大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作用,加强准入、土地、人才、投融资、财税、医保、信息等系列政策支持,促进医养结合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形成。

(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医养融合发展。《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加快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养老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探索完善异地养老与就医结算政策。加快省内、省际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解决异地养老人员结算不便问题。

(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许可工作。为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和医养结合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下发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7〕13号),进一步明确了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各自的职责职能,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经审核,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养老机构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写清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指导其与周边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同时要求对于各地不具备条件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和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立养老机构但开展养老服务的,由属地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指导其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签订提供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合作协议。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结合机构。2015年以来,我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社会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社会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每张床每年给予不少于600元运营补助。2017年10月25日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提高了社会力量新办医养结合机构的补助标准,明确了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1000元补助。2017年以来,对116家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一次性建设补助,带动社会资本15.11亿元参与养老服务。补助的社会兴办养老机构中约60%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五)推动先行先试,探索多种“医养结合”模式。一是积极推进昆明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和昆明市官渡区等19个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县和单位,全面启动试点工作。三是探索三种“医养结合”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独立设置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各类符合设置许可标准的等级医疗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开设医院、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分支机构;推进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建立就医用药绿色通道,并开展医疗巡诊、紧急救援,落实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等服务。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摸底工作,全省已有759家养老机构登陆并填报了基本信息,其中内设医疗机构的有155家(内设医院31家、有护理站25家、医务室99家),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的有468家。已有82%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率提升为61.6%。

(六)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为增强全省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提高其风险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级每年从省本级福利公益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160元/床/年、雇主责任险160元/人/年给予补助,其中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80%补助,机构自担20%,大大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范关注和一致好评。目前,全省共有633家养老机构投保,投保床位21761张,雇主责任险5410人。保险对投保的机构入养老年人及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遇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依法依规应当由养老机构支付的医疗、赔偿、法律等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二、下步工作打算

按照国务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精神,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原则,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一)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动建立医养结合工作联合指导和协调会商机制,加强卫生计生、民政、人社等部门密切合作,促使医疗、养老、社保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打破现行政策界限,消除部门结构性的、组织性的、财务性的界限。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完善医疗、养老布局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资金,有效推动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发展。

   (二)解决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费用支出问题,发挥医保支持作用。优化医保支持医养结合服务政策,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转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加大医保资金支持,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和机构延伸。

(三)解决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滞后问题,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院)与养老机构长效合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职能定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如协议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二是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有较措施鼓励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提出需求的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急诊急救、中医保健等服务;同时,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的健康养老服务。三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内设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务室、护理站、卫生所(室)等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和需求,适度调整对于医护人员配备数量要求,以及专业医疗设备配备要求,适当放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诊疗科目设置、人员配置、设备以及场所要求等。四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社区各养老服务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明确功能定位,实现功能和服务的无缝对接。

   (四)解决养老机构医护和服务人员不足问题,为医养结合提供人才保障。整合全省养老和医疗领域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政策,加强基层和一线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合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帮助培养基层护理员和实用人才;支持养老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修培训。确保在养老机构中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二是建立医护专业毕业学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和工作的激励政策和引导机制。促进医护人才职业发展。

  (五)强力推进各类医养结合改革试点工作。一是加快推进昆明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和昆明市官渡区等19个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县和单位的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以奖代补的力度,努力通过试点,探索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医养结合机构,为全国医养融合发展提供示范经验。二是强力推进远程医疗面向养老机构的政策改革试点工作,极积探索建立云南省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政策环境;探索云南省开展医养融合远程医疗服务费用及报销办法;探索第三方服务模式及相关机制,通过试点利用远程医疗提升养老机构整体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创新养老模式,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2019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 李智  0871-6573936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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