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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5/201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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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9-04-19 18:10: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内容,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保障措施。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针对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的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意见》。《意见》通过反复征求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为推进我省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二)准确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意见》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坚持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基本条件,对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查进行了系统、详细的梳理,并结合我省实际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突破和细化:一是将可参照单人户施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二是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三是明确农村低保家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鼓励切实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明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提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5类情形。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以量化标准促进精准施保。

(三)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长期公示以及近亲属备案核查等程序,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采取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基础上,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及时报告和乡镇(街道)定期复查复核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制度,动态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确保动态下的对象精准,把严实程序的要求贯穿到低保工作全过程,坚持“严进、严出”,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提出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低保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坚守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阳光施保工作底线,从加强动态管理、日常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三个方面着力,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规)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五)强化责任追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农村低保领域工作人员、部门或村(居)委会、申请人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维护农村低保制度的严肃性。切实提高低保审核审批效率,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严肃惩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低保工作氛围。

(六)加强工作保障。《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培训和责任考核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特别强调,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职能。每个乡镇至少安排1名编制内在职人员专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口数量多的较大乡镇,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低保经办力量不足问题,确保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承担的100%入户核查、主持村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全面落实。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上述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的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其人员的调动和调整,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省级通过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给予支持。二是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简证便民和智慧政务,能通过系统比对获得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019年底前全省要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申请,让群众清楚提交材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快捷、明白的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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