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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5/201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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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9-05-06 15:05:20
《云南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9〕17号),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作出全面部署,为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18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聚焦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体,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衔接,对扎实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省民政厅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州、市和部分县、市、区民政局的意见,联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了《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共3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框架,《实施意见》提出,在落实开发式扶贫措施的同时,加强保障性扶贫,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帮扶纳入现行社会救助体系,把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以及各种急难性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现对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基本住房安全、基本医疗和义务教育的全覆盖。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衔接协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整合利用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之间的衔接协同。四是坚持动态管理、应退尽退,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进出有据,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

(二)关于主要任务

1、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的衔接。脱贫攻坚期内,将国家已经建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帮扶措施有机衔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四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五是将各项基本救助制度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的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分别给予专项扶持。  

3、充分发挥各种急难性救助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各种社会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机衔接,提高社会整体救助和保障水平。


(三)关于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群众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原文链接: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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