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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605/20190001
字号
云民社救〔2019〕1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9-01-08 11:37:13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社会救助经办队伍

各地要严格落实《实施意见》要求,通过调整充实工作人员、规范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建设,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社会救助经办队伍。2019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各地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得到全面加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按规定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一)落实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低保对象在3万人以下(含3万人)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低保对象在3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按照每1万名低保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低保对象在150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1至2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低保对象在15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每800至1500名低保对象配备1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社会救助协理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或社区配备1人,人口5000人(含)以上的行政村或社区可配备2人、1万人(含)以上可配备3人。社会救助协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至50周岁,身体健康,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除本人及家庭从事的生产劳动之外,应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协理工作,不得再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应积极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应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方式及时予以补充;在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

三、积极稳妥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规范购买内容。按照《云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云财社〔2017〕206号)确定的范围,合理合规设置购买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严禁将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直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坚决杜绝一边花钱买服务、一边花钱养人以及财政供养人员“两头占”的现象。

(四)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购买民政服务的需求,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授权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指导承接主体制定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四、明确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一)社会力量派遣到县级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职责。主要协助完成实施社会救助所需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社会力量派遣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职责。主要协助完成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三)社会力量派遣到村(社区)的工作人员职责。1.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2.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3.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4.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5.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社会力量派遣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

五、落实经费保障

购买服务的经费来源为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省对下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困难群众数量、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量、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等因素。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补助资金,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用于三公经费、工作经费、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购买主体的管理。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于承接主体的确定,要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也不得为了“填补空白”而降低培育相关社会组织标准,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国家资金,设立“皮包公司”或与“皮包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二)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承接主体具体承担人员聘用、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派遣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社会保险,并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有义务确保派遣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职、踏实工作。

如发现派遣的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马虎草率、违规操作等情况,购买主体有权扣减支付给承接主体的购买服务资金,扣减金额按照发现1起扣减1至3倍派遣人员月工资或补助标准的原则执行,并有权要求承接主体更换派遣的工作人员。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七、加强绩效评价

在绩效评价方面,各地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科学实施绩效评价。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稳妥、科学合理、规范有效推进。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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