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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9/201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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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18-03-23 11:01:06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政策解读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服务环境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云南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依据

制定《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法律依据: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基本原则和保障对象

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补助,鼓励并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二是突出分益、完善机制,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整合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各方资源,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三是统一投保、扩大受益,制定统一保险方案,采取统一优选,统一投保,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四是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委托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做好保险方案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通过统一招标,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实现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的有效规避。

保障对象:各级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经云南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都可自愿投保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涉及两方面保障责任,一方面是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主要用于规避机构内入住的老人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之后机构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雇主责任保险主要用于规避机构员工在出险意外伤害事故之后机构的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方面: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二)意外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服务对象已经从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四)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五)骨折保险金。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

(六)住院津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累计180天。

(七)施救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方面: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机构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二)意外医疗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雇员已经从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四)误工费用。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公司依据出险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按照约定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

五、招标周期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周期暂定为三年,到期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保险公司。

六、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费及补贴标准

标准保费根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保险公司的结果确定为:综合责任险:160元/床/年;雇主责任险:160元/人/年。

保费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责任险方面,针对云南省民政兜底供养老人(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补贴;对社会老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80%给予补贴,机构自担20%,投保床位数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计算。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对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补贴;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80%给予补贴,机构自担20%,投保人数按照机构投保名单计算。未来将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在以后的招标周期内逐步下调福彩公益金补贴比例。

七、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部门责任

该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养老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在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具体要求。


原文链接: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1079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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