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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8/20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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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0-07-02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2020年3月,省委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将制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列为2020年工作要点,责任单位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2020年3月,十届省委常委会第173次会议听取了十届省委第九轮巡视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情况汇报。省委常委会会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抓紧研究。今年4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研提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调标方案,并进一步要求“按照民发〔2019〕67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民政厅、省残联已于4月14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并确定6月底前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今年3月,根据民发〔2019〕67号文件精神,结合收集到的四川、山东、贵州、河北等多个省份建立两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文件,草拟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征求意见稿发省财政厅、省残联征求意见。6月9日,社会事务处在省民政厅网站发布《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意见。6月19日,省民政厅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省第三人民医院、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5名专家参与论证,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与财政、残联部门沟通后,三部门统一了发文意见,并确定部分采纳专家论证意见。经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6月23日,省民政厅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实施意见》(会签稿)。6月3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实施意见》(云民规〔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合理确定全省补贴标准”主要明确省级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长期照护等需求,适时合理确定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由于省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综合考量全省情况后划定的最低标准线,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标准不能低于省定指导标准。第二部分“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原文沿用民发〔2019〕67号文件的表述。特别明确补贴资金由州(市)、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对县级财力不足的地区给予了一定资金保障,同时为兼顾各地实际财力状况和残疾人实际需求,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在调整补贴标准时既要量力而行,不过度增加财政负担,也不能降低标准,不利于两项补贴发挥应有作用。第三部分“健全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为经省民政、财政、残联商议后增加的部分内容。本部分重点强调落实定期复核制度、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实时更新系统数据、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等动态管理措施,尤其对排查中需要注意的情况作了详细说明。第四部分“加强协同联动,提升服务水平”为我省增加内容,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涉及民政、财政、残联等不同部门,包括身份认定、初审、审核、审定、发放、资金保障、监管等众多环节,需要几个部门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紧密衔接。因此本部分对各级民政、财政、残联的分工协作作了要求。第五部分“强化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基本沿用民发〔2019〕67号文件的表述,对宣传方式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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