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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2/201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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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16-1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应急避难场所是发生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提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和生活的安全场所,是防灾减灾和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省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目前,全省16州(市)126个县(市、区)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3296个,面积782.27万平方米,可转移安置避险人数384.5万人,为广大群众应急避难提供了安全空间。但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投入不足,总量过少;缺乏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撑;标准偏低、配套设施匮乏;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公众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认知度、满意度不高等方面。我省是地震多发区,地质条件复杂,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呈多发频发重发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人口密度、高大建筑物不断增加,各种灾害风险也越来越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各地、各部门对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任务和标准

《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可满足30%城镇人口应急避险需求;20万以上人口城市至少建成3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满足3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50万以上人口城市至少建成8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满足4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100万以上人口城市至少建成20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满足6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其中,省级确定的地震、地质灾害重点监视防御区域内的县、市、区都有符合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满足70%城镇人口应急避险需求。

《意见》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及其配置进行了规定: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应急电源(汽油、柴油或者太阳能发电机)、应急给排水系统(水井、蓄水池、水泵房或净水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垃圾储运、排污、厕所等)、应急通道、应急广播设施、应急标识、应急物资储备(简易活动房屋、帐篷、彩条布)及灭火器等设施II类应急避难场所,在III类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上增加应急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供水、防火安全带)、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卫星电话、指挥中心办公室)等。I类应急避难场所在II类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上增加应急停车场、停机坪、通风洗浴设施、气象信息接收终端、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每个县至少有一个避难场所建有直升机停机坪。

(二)加强避难场所建设

加强避难场所建设,《意见》从三个方面给出了指导。

一是要做好规划选址。要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新区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要科学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专项规划,合理选取应急避难场所地址,避开危险区域。要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原则上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二是要完善配套设施。全省应急避难场所标建设根据前述标准完善配套设施。三是统一标志标识。各地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在通往应急避难场所的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路线统一格式的指示牌。

(三)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措施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意见》从四个方面给提出了要求:一是规范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流程。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灾害预警发布后、紧急转移人员进入应急避难场所后、避灾任务结束后都有规范的工作流程。二是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制订完善管理人员管理职责、避灾人员行为守则等,并上墙公布,做到辖区避灾场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要确定专门的应急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日常管理制订各类设备、储备物资的维护与管理方案,针对应急阶段制订救助预案。三是强化宣传演练。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让公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的位置、功能。同时,结合防灾避险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避难场所软硬件建设薄弱环节,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四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要采集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信息,将信息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数据库,实现政府应急平台与广播系统、应急通信设备的有效连接。

三、四大亮点

一是提出了到2020年各地根据应急避难人口情况而设定建设目标。二是提出了三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三是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提到与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真正做到建管并重。四是清晰划分了各单位各部门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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