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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2/2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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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1-22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报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按照《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工作规定》,现将省民政厅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上。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民政法治工作的政治属性。省民政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突出加强党组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省民政法治建设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一年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10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及省委、省政府重要法治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民政法治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审议民政法治建设制度文件,始终把法治建设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制定印发《2019年云南省民政工作要点》,明确加快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建设措施任务,并抓好推进落实。制定《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从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等十个方面,提出了2019年法治建设的任务措施,并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厅党组对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省民政厅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负总责、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在机构改革精简压缩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增加政策法规处1个行政编制,确保工作力量只增不减。

(三)切实履行一把手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求,将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述法对象,组织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述法活动,层层压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依法治省督察发现问题进行积极整改。组织召开厅党组会议专门听取关于省委依法治省办督察情况的汇报,并研究整改落实措施。端正态度,加强整改,制定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整改落实。

二、依法全面履职,严格审查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研究制定《中共云南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修订《云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坚持法制审核前置程序,加强“三重一大”事项民主机制建设;坚持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厅长办公会制度;坚持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

(二)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坚持把合法性审查作为法治建设的抓手,积极探索合法性审查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范法律风险。研究制定《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制度,规范审核程序、细化审核流程,持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做到“应审必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坚决不予提交集体讨论决策。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抓好资格管理,持续健全执法主体资格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完善约谈、检查等执法过程中的文字记录、归档管理等制度。2019年,省民政厅共对62个社会组织行政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职权法定为依据,扎实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全面梳理省级民政部门权责清单,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拟保留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23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职权3项,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焦“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最大限度优化便民服务”目标,深入推进民政“放管服”改革,取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项行政许可事项,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优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初步确认低保申请、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26项民政业务上线“一网通办”和“一部手机办事通”。2019年12月30日,召开省民政厅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我要办低保”正式上线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实现城乡低保办理“掌上办”“指尖办”。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信息公示、查询等业务,实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在线办理,实现移动端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有效提升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化多跑路。

(五)自觉接受监督,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秉承“办好一个建议提案,解决一个实际问题、推动一方面工作”的理念,狠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办理成果转化运用,为出台云南省养老、救助、殡葬政策文件提供决策参考,强化政策供给。2019年省民政厅承办的65件建议提案办复率、协商率均达到100%。协调召开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民政工作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高效、规范办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受到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高度肯定,得到代表委员的充分认可。

三、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坚持立法引领,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坚持以民为本、民生为先,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为提升民生服务保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积极配合省人大完成《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立法工作,2019年3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扎实做好《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各项工作。配合省司法厅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因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已启动修订,该项目中止。

(二)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研究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及时向省政府备案。

(三)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清理以省委、省政府或两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厅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不存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的情形。

(四)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配合省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调研工作,配合省人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认真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五)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审查完成《中共云南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并按要求提交备案。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开展对《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抓“关键少数”,强化干部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学法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民政业务法律法规知识,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2019年,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7次集体学习会议,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

(二)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制定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厅机关各处室(局)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公务员,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近3年新入职的公务员向宪法庄重宣誓。通过庄重严肃的宪法宣誓活动,进一步激发了民政干部忠于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激励了大家恪守法治、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决心。

(三)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按照省委宣传部、省普法办、省司法厅部署,积极主动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明确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主题、宣传重点,让宪法宣传融入每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民政干部、每一位服务对象,确保宪法宣传活动有部署、有落实。突出行业特点,在涉及民政业务的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法治主题宣传活动,扩大民政法治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影响力和公众参与度,为民政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2019年3月5日第56个“学雷锋纪念日”之际,省民政厅组织志愿服务队到金江路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入户探访辖区高龄老党员、空巢老人、残疾人,与他们拉家常、嘘寒问暖,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走上街头向过往的市民发放《志愿服务条例》、殡葬改革、“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亲子沟通手册等宣传资料;讲解志愿服务、儿童关爱保护、绿色殡葬、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等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受到市民称赞。2019年9月5日上午,省民政厅、昆明市民政局在东川区嘉年华钻石广场举行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了2019年“云南公益月”系列活动的序幕。活动现场,向来往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宣传手册,现场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等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宪法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2019年12月4日上午,在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社区同德广场举行“宪法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省、市、区三级民政部门联动,向来往的社区居民送上宪法宣传折页、“法律进社区”宣传画册、环保袋等宪法宣传纪念品,向群众宣传讲解婚姻、殡葬、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欢迎。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省民政系统法治意识和法治工作水平大幅提高,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民政法治环境日益优化,工作作风显著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广大民政服务对象享受更加周到、细致、优质的服务,有效彰显民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但我们深知,距离依法治国的要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与民政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较为突出,难以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民政法治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尤为突出,人手紧、手段弱、头绪多、任务重普遍存在,全省机构改革后保留法制机构的仅有4个州市,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不专职、不专业的问题较为突出,县区一级民政部门无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很大程度上制约地方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效果;民政执法工作尚不规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技术手段滞后,缺乏执法经验,应对具体执法问题能力不足;标准化建设水平较低,覆盖领域较窄,培训引导和宣贯落实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立足服务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民政法规制度严格实施、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提升普法依法治理能力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为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转型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对民政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责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强化党组(党委)对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形成共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协调议事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持续培养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法治素养和法治工作能力,落细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养成履职办事依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政工作的能力

(二)健全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突出民政事业发展亟需,弥补云南民政法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短板。结合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一批;对已经成熟的法规规章积极争取立项一批;对于具备立法条件的,储备一批;对于推动民政工作创新发展急需的,主动调研一批,努力形成“四个一批”的长效有序发展机制,积极推进我省民政领域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推动《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立法进程;根据即将出台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及时启动修订《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进程,积极调研,着手启动我省相应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按照民政部工作安排,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准备。统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认真梳理现行制度,填补制度空白,清理废止或修改不适宜的制度,对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列出清单,逐项对照清零,从而更好地发挥民政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加强行政执法。从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研究出台全省民政领域执法公示办法和执法过程全过程记录办法,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行政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日常化”“经常化”,让监督检查成为执法的常态,树立行政检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和规范审核流程,充分借助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的专业优势,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云南省民政厅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订立、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执法决定等事项在提交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做到“应审必审”,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策。建立会商、咨询等制度,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提高审查工作专业化水平。

(四)推进民政法制队伍多元化建设。针对机构改革后基层民政法制队伍薄弱的现状,努力探索构建以法制机构为主体、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为补充的民政法制工作队伍。研究制定《云南省民政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调动有法律学历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积极性,将其吸纳到公职律师队伍中,发挥专业优势,为行政决策和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服务保障。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履行社会普法责任,重点依托民政服务窗口和机构,动员基层村(社区)、社会组织、社工队伍等力量,在民政工作管理服务对象中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规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为民政法规制度的实施和推动民政工作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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