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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1〕149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23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好因病、因残、因学和低保对象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扣减规定;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年度动态调整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标准。各地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救助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易致贫返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广泛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深入排查,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在当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设置社会救助服务模块,完善社会救助知识库,健全热线工单处置机制,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畅通阳光低保咨询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好社会救助热线值守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时限做好受理、处置及答复工作。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级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用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强化县级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构建以部级核对平台为核心、省级核对平台为骨干、州(市)和县级核对平台为补充的联网核对网络,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促使跨州(市)、跨区域核查更加精准、高效、安全。

(九)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科学合理逐步缩小城乡救助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城乡一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加强“政府救助平台”的推广应用,方便困难群众随时随地申请救助。积极开展好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特别是“政府救助平台”培训,确保基层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救助办理流程,及时受理和限期办结“政府救助平台”救助申请。结合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减流程、减材料、压时限,倡导以承诺、声明代替提交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救助经办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致贫返贫中的重要性。要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和救助帮扶等工作统筹部署,紧密结合抓好落实。省民政厅牵头建设我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地要按照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数据录入等相关工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政府救助平台”推广使用等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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