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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函〔2024〕104号
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4-06-18

关于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68号提案的答复

王立琛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的提案》(第368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提案建议,及时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处室。承办处室组织专题研究,及时与王立琛、王春生等委员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因王立琛委员在省外挂职,于5月22日与胡燕委员座谈面商,达成一致。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和用地审批难。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一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随着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成本与殡葬设施建设需求之间呈现出紧张趋势。根据《建设项目事业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公益性公墓可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全省满足项目用地条件的林地较多,可结合实际开展选址。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用地过程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仅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类工程设施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由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审批。同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明确,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此占用林地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逐级审查转报。

(二)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占用林地审批成本费用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一是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先后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范围。目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不在减免范围之内。二是关于林勘费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不限定林勘单位及其资质,只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能满足编制规范要求即可,项目申请人可自行组织编制或者委托林勘单位编制,有关费用由市场决定。

(三)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无项目支持和专项资金。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省级补助资金主要是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进行奖励补助。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逐年增加。2023年,省级下达殡葬事业发展补助资金6900万元,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同年12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修改了《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个项目补助20万—50万元,提高到每个项目补助50万—100万元,提高了省级财政对殡葬项目的补助标准,减轻基层财政资金压力。

三、关于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建议优化简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和用地审批手续。乡镇、村、自然村三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用地建议由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整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给予用地保障政策支持,进一步简化土地审批程序,将部分审批手续下放至县区”。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自2024年3月1日起,省林草局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委托审批面积 5公顷以下(其中公益林 3公顷以下)省级审核权限委托各州(市)林草局实施,使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在内的绝大多数使用林地项目得到及时审批。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项目用地预审层级根据项目立项层级确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单独选址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农用地转用需省人民政府批准,且不得进行授权和委托。三是省民政厅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合理规划公墓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科学合理选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创新生态安葬新模式,倡导生态安葬。

(二)关于“建议减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占用土地(林地)审批费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占用土地(林地),建议统一出台政策减免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报批和林勘费、植被恢复费等涉林相关费用”。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用地报批过程中的林勘费等技术服务费用不属于政府收费项目。2023年,省民政厅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议以县(市、区)为单位组件报批建设项目,合并办理用地预审选址和立项,以节省审批费用,缩减审批时间,帮助项目更早落地。二是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按照现行政策,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在已列明的免征范围内。三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使用集体土地,不实施土地征收,权属性质未发生改变,不涉及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参照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要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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