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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2〕102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06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52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52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发〔2022〕102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552号提案的答复

王晓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议的提案》(第055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社区照料养老服务,是最为传统的供给模式,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社区服务,是通过上门或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的、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综合性服务。社区照料养老服务可以使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得到照顾,目前对居家老人的服务主要有助餐、助医、助洁、助行、助浴、助急、助购等服务;社区照料养老设施提供的服务主要有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

(一)强化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情况。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框架不断健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州市人民政府的综合考评事项,建立了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十三五”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等20多个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涵盖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规划布局、用地保障、税费减免、社会参与、人才培养、建设标准、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为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二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十三五”以来,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3.15亿元,其中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17.15亿元(投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7.45亿元,占比43.4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建成和在建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93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81个,农村养老活动室8020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67.1%,较2015年的25.3%的覆盖率提升了一倍多。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居家服务网络初步形成,有效供给持续改善。三是抓好新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所在人民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同时,鼓励当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截至目前,全省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配建养老服务设施372个,老旧小区增设养老服务设施159个。

(二)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一是开展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行动利用社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开办老年幸福食堂或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老年幸福食堂”给予3-2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力度。现全省开展为老年人供餐服务的机构(站点)347个。是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试点2021年起,省级每年安排补助资金,对全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按照户均3000元标准,对7类基础项目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居家安全环境。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积极引导城乡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截至2021年12月,全省共完成697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三是老年人关爱服务更加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推动实施全省留守老年人排查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建立了相关信息台账,归集数据7.1万条。推动昆明、大理、玉溪等地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探索“三社联动”、“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和生活帮扶需要。四是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津(补)贴制度。建立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补)贴制度,2020年全省共投入5.94亿元补助资金,惠及94.1万老年人。部分地区在省级指导标准(80岁以上50元/人/月、100岁以上300元/人/月)基础上还调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助范围。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一是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针对多数老年人首选居家和社区养老的基本国情,我省积极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程,在街道(乡、镇)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在农村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层面,按标准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让老年人在熟悉环境中生活、在亲情陪伴下养老。截至2021年,全省共有93个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433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22年5月,省民政厅已安排资金4.6亿元,补助77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33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163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二是推动多种“医养结合”模式。《云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出台以来,我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开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分支机构,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开展医疗巡诊、紧急救援,落实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截至2021年12月,全省有医养结合机构152家,医养结合床位4万余张,从业人员1.8万余人,每年服务老年群体超20余万人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为313.62万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为311.95万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开展失能老年人登记评估和健康服务,注册评估服务机构1190家,为8651名老年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为2952名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三是深化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革。积极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优先租赁给具有护理服务经验、实力较强的企业或组织运营,通过吸引社会资金改造提升,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让老年人在中心(站)即可享受助餐、助浴、助乐、助医等社区服务,实现“老有所乐”。截至目前,全省共推动83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四是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十三五”期间,我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分批将昆明市、丽江市和大理州纳入全国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2020年9月,丽江市被评为试点优秀地区。目前,丽江市探索出“设施分级与地区分类相结合的资金补助模式”,实现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昆明市探索出“官渡照护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开展助餐、助浴、助医等10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大理州探索出“1+3+N”模式,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枢纽,延伸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到社区、进家庭。五是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相关养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不断强化养老信息化基础和应用水平。加快线上线下融合。2018年我省开通了“12349”养老服务热线,通过联合互联网平台企业,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家政服务、物品代购等服务。加快养老信息化建设。云南省民政厅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汇集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商和服务项目,调度各类社会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截至目前,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已接入374家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244家家政服务公司,提供358项居家政服务,并为签约老人提供了专属签约服务。指导各地加快互联网+平台建设。现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文山州、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建成“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个。同时,积极推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高龄津贴服务建设,实现全省高龄津贴在线申请和办理。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养老护理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方面。2020年以来,通过举办云南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培训、“城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执行管理培训、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培训等培训班对民政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等6000余人进行了培训。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关于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9号)。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700元-1400元不等的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2021-2022年,全省将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5万人,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确保人人持证,全面提升养老从业人员综合素养和职业技能。同步,依托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委托省老年病医院,对全省94名老年医学人才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培训,800余名医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国家医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国家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项目线上继续教育培训。二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训方面。推进各类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制定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继续引导、鼓励、支持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课程,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截止2021年底,全省本科、中高职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数合计127526人,努力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准绳、法规标准政策相衔接、覆盖多元主体的制度支撑体系。重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制度,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各项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从供需两方面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健全完善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推广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制定《云南省困难老年人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及规范》,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制定《云南省老年幸福食堂建设标准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打造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覆盖面,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探访、生活照料、助餐助洁、紧急救援等服务。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并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签约、适老环境改造、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政策,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

(三)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要适当上调标准。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省通报,2025年前全面完成整改。大力推进城市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社区嵌入式护理型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覆盖面。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社区层面健康养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一是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对规划严格把关,将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的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管控,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发展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精准配置各层级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督导各地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对各单元和地块进行控制指标设计,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三是加强规划管理管控标准的制定。结合新时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养老服务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有针对性的提出规划建设标准,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四是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指导各地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制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提供用地,也可利用存量房产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举办养老院。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全领域、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积极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信息化监管体系,及时动态更新安全监管状况。严厉打击面向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保健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对全省养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养老工作!

2022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凌瑜  0871-657313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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