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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1〕77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11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63号建议的答复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6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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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云民发〔2021〕77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363号建议的答复

段国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管理和服务解决系列社会问题的建议》(第036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涉外婚姻问题一直是边境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委曾多次到云南调研,我省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为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1995年,民政部出台《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为进一步完善规范边民婚姻登记管理,修订出台《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婚姻登记服务工作。据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止2021年3月31日,全省已累计办理涉外婚姻登记47571对。其中,涉外结婚登记13307对、离婚登记774对,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8615对、离婚登记615对,涉边民结婚登记 23104对、离婚登记1156对。

二、困难和问题

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当事人基本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但随着我省边民与毗邻国边民通婚数量的上升,婚姻登记机关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日益凸显。

(一)毗邻国籍婚姻当事人有效证件难以提供。《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但毗邻国政府很难提供规范、统一的有效证明材料,致使毗邻国婚姻当事人无法提供资料,或者所提供的婚姻证明(无配偶证明)五花八门(有毗邻国本国文字的,有中文的,有政府的,也有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内容各异,婚姻登记员难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

(二)边民办理婚姻登记成本过高。据当事人反应,毗邻国边民在自己国家办理一次无配偶证明需要往返的交通费和各种手续费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对于经济条件差的通婚边民,可能会因为费用不堪重负而选择放弃办理相关手续。

(三)群众依法登记意识不强、婚姻登记率低。边境地区人员文化层次偏低,边民群众依法登记意识不强,大多当事人会以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来认定婚姻关系,导致婚姻登记率低、非法同居婚育较多等现象出现。

(四)难以确定翻译机构的合法有效性及翻译费用标准。办理边民婚姻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需要翻译成中文。虽然边境地区从事翻译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较多,但其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无国家机关严格监管,一旦出现翻译有误或造假现象,将使婚姻登记工作出现差错,而且难以追究责任。

(五)群众自身权益维护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结婚、离婚都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据部分婚姻登记机关反映,个别边民在办理完结婚登记后不久,毗邻国方人员就返回自己国家不再回来,或者长时间失去联系后无法找到,我方边民在长时间找不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无法解除上段婚姻维护自身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基于我省涉外婚姻登记的现状,为加强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服务,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强化依法登记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边境地区人民群众对婚姻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水平,破除落后的婚嫁观念,自觉抵制非法同居行为。让边民了解证件完备、符合条件才能享受有关保障,不断提高边民的国界和法律意识,提高其合法出入境、主动领证、合法登记的自觉性,逐步解决边民法律观念淡薄、随意性强,有无证件、登不登记一个样、没什么用的问题。

(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长期以来各级各部门对我省涉外婚姻登记高度重视,并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我们将根据目前涉外婚姻登记现状,继续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实际情况,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逐步提高我省边民婚姻登记率。

                               2021年5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小燕  0871-6573967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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