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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办发〔2020〕97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8-26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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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云民办发〔2020〕97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241号提案的答复

 


241号面商登记表.pdf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政协第120300241提案的答复意见的函.pdf



农工民主党云南省委:

《关于进一步创新思路和政策加快推动我省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024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大力完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有效对接需求,全省养老服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有效供给持续向好发展。近几年,在助力“健康生活目的地”方面,省民政厅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政策创制,进一步完善产业扶持政策。2018年以来,我省持续加大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创制的力度,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云民福〔20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涵盖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费减免、医养结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政策体系日趋健全,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

二、加强顶层设计,养老服务运行机制更加健全。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的省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建立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重点围绕健全体制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覆盖,推动丽江市、大理州第四批、第五批国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玉溪市、昆明市安宁市、红河州开远市、丽江市古城区等省级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起草《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三、加强基础设施投入,养老服务设施日渐完善。2012年起,省人民政府连续9年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为“十件惠民实事和重点督查20项重大建设项目”,“十三五”期间建立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央、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24.74亿元。2015年以来,省级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用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2020年安排1亿元用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持续改善。

四、加强扶持引导,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活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供给结构调整和供给能力提升,按照“放管服”思路,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放宽准入条件,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在举办养老机构的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一是加大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资金补助力度。建立了建设补贴(自建产权用房一次性给予每张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每张5000元补助。)、运营补贴(每年补助每张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等,激发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活力。二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十三五”期间,我省积极推进全省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截至2019年12月,全省共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90家。被列为国家PPP示范项目4个,其中省老年公寓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2600多万元,已运营三年。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为增强全省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提高其风险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级每年从省本级福利公益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160元/床/年、雇主责任险160元/人/年给予补助,其中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80%补助,机构自担20%,大大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范关注和一致好评。截至目前,全省共有756家养老机构投保,投保床位27285张,雇主责任险7730人。四是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主要开展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护理服务提供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养老评估等。五是发挥信贷支持老年事业发展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加快创新贷款方式,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20年6月,与养老产业密切相关的居民服务、卫生、社会工作等行业各项贷款余额合计427.09亿元,较年初增加63.09亿元,同比增长30.7%,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9.51个百分点,对与养老相关行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加强。

五、持续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2017年以来,我省专项行动以“查隐患、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认真梳理整治问题清单,并紧扣问题清单开展挂号销账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截至7月1日,全省共完成681个养老机构的整改提升工作。从业人员人数达到8669人,增长13.5%;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大幅提升,登记率达到99.6%。一是压实州市政府属地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福利司关于汲取山西省忻州市解原乡豆槐养老院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抓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有关文件的通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二是重点解决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普遍问题。针对无标准问题,首次研制并试行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着力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制定《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规范》等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机构能力建设。。针对用人难问题,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云南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培训、“城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执行管理培训、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培训等培训班对民政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等3000余人进行了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以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谋划和加快推进具有云南特色养老服务发展,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及培训力度。省教育厅将继续引导有条件的各职业院校、高校结合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发展实际开设相关专业,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打下人才基础。鼓励各临床医学博士、硕士授权点增加老年医学二级学科研究生培养规模,同时引导各医学专业高校持续开展以老年人群为研学对象,不断提升医学类各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水平。

二是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加大服务监管力度。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医养结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着力夯实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基础、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增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发展、发展云南特色医养结合产业、深化医养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2020年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以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开展人员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并限期整改,切实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

三是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省市联运工作机制,指导昆明市尽快出台《关于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通过试点,形成我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思路及制度构架。切实解决我省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问题。

再次感谢对全省养老服务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养老服务工作!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绍锋 0871-6573936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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