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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函〔2021〕95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10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26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26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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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云民函〔2021〕95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326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云南特殊困难儿童心理疏导的提案》,已交我们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切实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 2021年3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与2019年3月我省13个省级部门联合下发的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比较,一是进一步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各地在核实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中,在原来的保障对象范围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流程。要求基层贯彻落实有关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政策找人、主动作为”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经查验、确认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从确认的当月起就纳入保障范围,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失联认定。重点是规范了儿童父母“失联”的四种情形,从而将确实需要救助帮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兜底监护工作责任。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构建县级、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落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整合乡镇儿童督导员、社会救助协理员、村(居)儿童主任、社工、网格长、网格信息员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力量,启动运行县级、乡镇(街道)两级联席会议机制,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及时进行监护干预(监护指导)。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兜底监护)。

同时,我省在统筹安排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进一步提高了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6月开始,全省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达到128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儿童补助标准达到1980元/人.月。

                   2021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利  0871-6573140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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