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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函〔2021〕75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4-01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6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6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公开

云民函〔2021〕75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66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云南省残疾儿童教育与服务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的提案》(第0664号),已交我厅会办,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残疾儿童家庭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满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服务好、保障好的重要群体。结合实际,民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各地民政部门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与相关业务平台建立链接,或直接转载残联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等方式,积极配合残联组织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精神的宣传,使广大民政对象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同时,借助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特困人员认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以及日常调研、走访等时机,或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儿童督导员、村(社区)设立的儿童主任等,向民政部门服务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对有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告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以及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支持残疾儿童监护人为其申请康复救助。对于监护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告知其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实现民政部门监护的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应助尽助”。及时摸排掌握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残疾儿童情况,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等工作。将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向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将民政部门监护的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全部纳入康复救助范围。及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凡符合康复救助申请条件的残疾儿童,新增一例申请一例,使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都享有康复救助、“一个也不能少”。

三、继续优化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方面的传统优势,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通过引进专业力量等方式,提升康复服务能力,主动争取残联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积极向残疾儿童拓展服务,让更多残疾儿童享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优质康复资源。要配合残联组织、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在依规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同时,扎实做好监管等工作。

四、加强民政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衔接。一是统筹民政救助与康复救助。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同时,继续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将其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益补充,积极有效地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二是积极配合残联落实残疾儿童信息比对工作。三是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发挥作用。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方便急需、质优价廉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

                             2021年3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利,0871-6573140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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