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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2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94号建议的答复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94号建议的答复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494号建议的答复

杨元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公益性公墓建设配套资金的建议》(第049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请省人民政府加大县、乡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补助力度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深入,省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各地需求,在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下,省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经费得到逐年增加。2016年省级安排900万元,其中补助砚山县40万元建设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2017年省级安排1300万元,其中补助砚山县20万元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您提出的建议指出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缺口大的问题,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结合砚山县殡葬改革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情况,根据省级资金情况,争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建议在建设中按照“一次规划、分批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公墓建设资金,建设规划适度、简单适用、绿色生态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关于参照福彩公益金项目6:3:1:(省级配套60%,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10%)的配套给予补助的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县、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权,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因此,县、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不宜规定上下级配套补助比例。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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