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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3/20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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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02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编制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编制说明

附件1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云南省民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职能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9〕37号)执行。

1.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是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内设机构14个: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的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大抓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全面深化改革,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加快发展基本社会服务,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为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1.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加大对城市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深入做好走访摸排工作,强化政策统筹。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加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力度。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综合救助帮扶政策措施,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程序及管理。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逐步拓展完善低收入人口精准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加强线下主动发现、线上信息共享,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常态监测、快速预警,做到即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2.围绕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深刻认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加快推进《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项目,以老年人需要为导向,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优化服务内容和模式,积极推广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片连锁运营模式,大力发展助餐、助洁、助浴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专业养老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持续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和等级评定,打造一批引领示范机构。巩固深化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效,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设立一批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基地,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3.围绕改善生活品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推动3-5个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省级加强投入支持15个未保中心建设。巩固拓展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县创建成果,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好“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统筹协调全省未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强化残疾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精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积极实施“福康工程”“福彩助残”项目。深化救助管理服务大提升,完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加大滞留人员寻亲和落户安置力度,增强救助针对性和主动性。

4.围绕加强基层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要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推动《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地落实。坚持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治理机制,不断提升城乡社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创新基层治理,持续推进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全省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试点,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开展“寻找最美村规”活动,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增强基层民主活力。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推动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探索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5.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调整完善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配齐配强云南省社会组织领域专家,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章程表单化,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深入实施登记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升行政许可和社会组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监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

6.围绕促进共同富裕,发展慈善社工事业。完善慈善制度与政策,启动《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举办首届“云岭慈善奖”表彰和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组织,发挥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目标,推动82个省级乡镇(街道)社工站示范站(试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站(试点)区域性辐射带动作用,对全省1418个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陪伴式督导服务,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民生服务中的专业作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完善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平台,拓展基层志愿服务网络,重点围绕特殊困难群众、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民政服务对象打造一批民政特色志愿服务项目,推动全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7.围绕社会生态文明,提高社会事务水平。加快推进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葬(放)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遗体接运、储存、火化等服务保障能力,重点进行火化设施设备提档升级,补齐殡葬设施短板,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着力补齐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空白点。完成屏边县、梁河县殡仪馆建设。大力推进100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支持30台火化设备更新改造。

8.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健全党领导行政区划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基础研究,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衔接我省有关规划,统筹避险搬迁涉及行政区划调整、优化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行政区划设置等专项研究,强化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稳慎优化全省行政区划设置,提升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地名管理,努力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快建立地名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地名文化保护,持续推进各类名录、图集和省级“典、志”编制工作,做好“深化乡村地名服务点亮美好家园”试点工作。加快省级地名信息库升级改造,拓展完善省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提升城乡地名信息服务能力。推动标准地名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围绕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加强依法管界治界,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深入推进乡镇界线联检试点,持续深化勘界成果,加强界线、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法定界线的严肃性、权威性,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9.围绕发展要安全,全面夯实安全基础。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一体加强政策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机制,把各种预案和预防措施严起来、实起来,看紧盯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识别隐藏其中的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风险,果断决策、及时出手,避免问题传播扩大。要压紧压实民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安全设施“硬件”和人员队伍“软件”建设,不断巩固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成效。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完善民政网络和数据安全措施,筑牢保密安全防线。

10.围绕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履职能力。要以提升监管效能为重点,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推进志愿服务、慈善、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立法进展取得突破,也要加强政策创制,从实际出发,立足“小切口”,推动一些“小快灵”项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支持地方立法。不断加强民政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抓紧补上养老、殡葬、精神卫生等群众反映强烈领域的“空白点”,优化建强民政服务机构设施。要多措并举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通过优化现有力量配置、政府购买服务、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民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各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等多种途径,提升基层民政工作效能和为民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进民政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吸纳和推动就业的作用,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124人,其中:行政编制124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121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0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06人,其中:离休8人,退休98人。

车辆编制9辆,实有车辆9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务总收入91,117,354.23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9,170,354.23元,政府性基金41,947,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8,513,154.23元,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预算增加在职职工2人;二是2022年起厅机关在职职工基础绩效奖按级别及对应的标准发放,发放标准比原人均每月2000元有所提高,故经费增加;三是因民政业务工作需要,增加部分项目专项经费。其余变化为人员变动及职务正常晋升自然增减。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91,117,354.23元,其中:本年收入88,473,061.95元,上年结转收入2,644,292.28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9,123,061.95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39,350,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8,521,154.23元,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预算增加在职职工2人;二是2022年起厅机关在职职工基础绩效奖按级别及对应的标准发放,发放标准比原人均每月2000元有所提高,故经费增加;三是因民政业务工作需要,增加部分项目专项经费。其余变化为人员变动及职务正常晋升自然增减。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支出91,117,354.23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49,170,354.23元,其中:基本支出37,954,454.23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232,654.23元,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预算增加在职职工2人;二是2022年起厅机关在职职工基础绩效奖按级别及对应的标准发放,发放标准比原人均每月2000元有所提高,故经费增加,其余变化为人员变动及职务正常晋升自然增减;项目支出53,162,900.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288,500.00元,主要原因如下:

1.民政事业发展补助经费4,968,700.00元。该项目由2022年服务基本民生保障专项经费1,500,000.00元、基层社会治理专项经费1,000,000.00元、基本社会服务和专项行政管理补助2,500,000.00元归并而成,在2022年3个项目预算批复数5,000,000.00元的基础上减少31,300.00元,减幅0.6%。具体包含云南省社会救助工作专项经费1,175,800.00元,殡葬宣传改革专项经费200,000.00元,救助管理专项经费250,000.00元,社会事务业务培训专项经费(婚姻、殡葬、残疾人业务培训)311,200.00元,社会组织管理专项经费931,700.00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专项经费250,000.00元,区划地名管理专项经费600,000.00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350,000.00元,儿童福利服务专项经费450,000.00元,慈善事业发展及社会工作专项经费450,000.00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结合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和预算编制质量对3个子项目减少788,800.00元,3个子项目增加757,500.00元。其中,子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减少500,000.00元,区划地名管理专项经费减少200,000.00元,社会事务业务培训专项经费(婚姻、殡葬、残疾人业务培训)减少88,800.00元;子项目云南省社会救助工作专项经费增加575,800.00元,为巩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2023年将统筹安排850,000.00元用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子项目社会组织管理专项经费增加181,700.00元。

2.民政事务管理补助经费5,212,600.00元。该项目比2022年同口径项目预算批复数增加1,712,600.00元,增幅48.9%。具体包含民政事业发展宣传及综合服务专项经费940,000.00元,购买综合保障服务项目经费820,000.00元,法治建设专项经费135,000.00元,民政事业综合补助专项费693,600.00元,乡村振兴工作经费280,000.00元,民政干部履职能力提升专项经费290,000.00元,厅信息系统管理专项经费2,054,000.00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为适应数字民政建设要求,加大对民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的投入,增加全省社会救助系统、核对平台等民政重要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经费;二是为保证厅机关正常有序运转,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厅机关后勤、物业、安保等综合保障服务经费,对民政事业综合补助专项经费、信息系统管理专项经费等3个子项目增加1,867,600.00元,对民政事业发展宣传、法治建设专项经费、乡村振兴工作经费3个子项目减少155,000.00元。

3.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项目39,350,000.00元。比2022年34,990,000.00元增加4,360,000.00元,增幅12.46%。此项经费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增加政府购买云南省青少年足脊残疾预防与矫治试点项目5,000,000.00元;增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补助经费500,000.00元;同时,考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补助资金项目减少1,140,000.00元。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29,530,197.85元,主要用于厅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社会组织管理931,660.00元,主要用于支持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开展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等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600,090.00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线联检、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地名管理等工作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250,000.00元,主要用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8,399,550.00元,主要用于民政事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项目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87,480.00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离休人员8人离休金的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945,918.24元,主要用于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30,462.06元,主要用于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转退休缴纳职业年金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292,541.69元,主要用于省民政厅机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066,905.11元,主要用于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88,257.00元,主要用于省民政厅机关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2,300,000.00元,主要用于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开支。

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39,350,000.00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购买养老服务、贫困残疾患者“义肢助残”项目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等省民政厅本级分管业务工作支出。

上年结转2,644,292.28元。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015,000,000.00元,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一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300,000,000.00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二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525,000,000.00元。根据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资助35个具备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建设改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0余个,建设改造157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加快边境小康村和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补贴资金155,000,000.00元。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对我省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300元的标准补助高龄津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我省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助。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达标发放养老服务补助。四是殡葬设施建设补助资金35,000,000.00元。根据《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价格情况,按照每台500,000.00元的标准补助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殡仪馆购置安装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改造提升后的火化设备尾气处理达标率明显提高,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结合我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空白情况,按照每个20—50万元标准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覆盖率明显提高。

(二)与中央配套事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870,000,000.00元,主要用于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临时救助经费、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经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等开支。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314,434,600.00元,主要用于2023年度按照福彩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对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治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等项目进行资助。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厅机关共涉及采购项目40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4,562,54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50,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4,112,54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597,830.16元,较上年减少669.84元,下降0.1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234,6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2个,因公出国(境)5人次,2023年因公出国(境)预算经费未发生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71,0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46次,共计接待470人次,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经费未发生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292,230.16元,较上年减少669.84元,下降0.2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2,230.16元,较上年减少669.84元,下降0.23%。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

增减变化原因:我厅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省民政厅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实施《云南省民政厅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办发〔2020〕191号),将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全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有力推动各项民政资金更好发挥效益。2023年重点项目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民政事业专项资金。

(一)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年度目标为:

1.全面深入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力争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2.进一步提高救助经办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困难群众申领救助,救助资金按时发放率不低于90%,社会化发放率不低于90%。

3.充分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社会公众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救助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8%。

(二)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为:

1.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具体指标有: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小于等于5%;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助理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配置人数大于等于18893人;购买救助服务专项资金发放达标率大于等于100%;低保数据校验通过率大于等于92%;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对象政策知晓率大于等于95%;社会救助对象满意度大于等于85%。

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资助35余个具备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建设改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0余个,建设改造157余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加快边境小康村和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体指标有: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成数大于等于35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完成数大于等于60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完成数大于等于14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完成数大于等于12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改建完成数大于等于37个;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完成时间等于2023年12月31日;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大于等于50%;老年人群满意度大于等于85%。

3.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对我省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300元的标准补助高龄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不漏不重、及时达标发放津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我省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助。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达标发放养老服务补助。具体指标有:高龄津贴实施社会化发放人数大于等于98.37万人;高龄津贴发放达标率大于等于100%;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覆盖率大于等于95%;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准确率大于等于100%;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政策知晓率大于等于95%。

4.殡葬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根据《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价格情况,按照每台50万元的标准补助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殡仪馆购置安装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改造提升后的火化设备尾气处理达标率明显提高,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结合我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空白情况,按照每个20—50万元标准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覆盖率明显提高。具体指标有:殡仪馆完成尾气处理设备购置安装数量大于等于10个;补助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数量大于等于60个;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覆盖率大于等于80%;殡仪馆火化设备尾气处理达标率大于等于75%;丧属满意度大于等于85%。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省对下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部门无偿下拨的资金,一般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即保障下级政府运转和必要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6.基本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全省民政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养老服务、临时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等开支。

8.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9.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255,138.10元,与上年(2022年年初预算我部门共安排机关运行经费6,092,800.00元)对比,增加1,162,338.10元,上升19.08%。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机动经费预算安排1,640,000.00元,较上年780,000.00元增加860,000.00元;二是我单位2023年人员较上年增加,相应公用经费预算安排增加,系正常增减。以上经费主要用于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支的日常公用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云南省民政厅资产总额77,322,675.24元,其中,流动资产15,109,644.53元,固定资产38,024,349.9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5,495,500.00元,无形资产18,575,707.98元,其他资产117,472.77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6,457,824.76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62,188,750.04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98项,账面原值409,619.6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资产使用收入1,440,911.43元,其中出租资产8,201.61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1,440,911.43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23年预算公开表格.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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