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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3/201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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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20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按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省级部门决算情况公开。

第一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和年度重点任务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职能职责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7号)执行。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5.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6.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7.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8.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12.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是我省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大力加强基础基层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奋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主要工作为:

1.注重规划引领,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民政工作。

2.突出预防为主,高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是不断提升灾害应急能力。二是切实抓好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三是积极推进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工作。

3.坚持民生至上,编密织牢社会救助的兜底网。一是加强政策衔接,落实农村低保兜底脱贫要求。二是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和强化各项政策落实。三是加大救助力度。四是加强规范管理。

4.强化改革创新,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质高效。

5.健全普惠制度,推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

6.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一是大力推进治理创新,全面提升自治功能。二是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7.推动融合发展,主动服务国防建设军队改革。

8.强化标准意识,扎实做好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强化工作措施,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9.夯实发展基础,着力提升民政综合能力水平。加快民政法治化建设,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民政立法,健全法制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二、部门基本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是行政单位,2017年部门在职人员编制170人,其中:行政编制151人,事业编制19人。在职实有164人,全部为财政全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107人,其中:离休人员13人,退休人员94人。实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

      第二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收入合计13337.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204.54万元,占总收入的99.01%;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其他收入132.51万元,占总收入的0.99%。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8.94万元,下降0.97%,主要原因是政策调整等原因,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减少,故相应减少此类经费开支。其他收入比2016年增加110.94万元。主要增加了云南省监察厅拨入办案场所建设补助经费30.00万元;云南省委员会组织部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24.00万元;民政部拨境外烈士陵园管理工作经费72.89万元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支出合计13244.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69.17万元,占总支出的27.7%;项目支出9575.74万元,占总支出的72.3%;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无。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522.65万元,上升16.61%,主要原因:一是从2017年7月起云南省省直机关工作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奖励经费人均标准提高,故相应增加此项经费;二是从2017年7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发放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结构调整调资、改革性补贴调整增资及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相应增加此类经费。项目支出减少746.75万元,下降7.23%,主要原因是政策调整等原因,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本级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669.1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22.65万元,上升16.61%,主要原因:一是从2017年7月起云南省省直机关工作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奖励经费人均标准提高,故相应增加此项经费;二是从2017年7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发放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结构调整调资、改革性补贴调整增资及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相应增加此类经费;其余系正常调整工资变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休人员离休金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3.19%;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6.8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本级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575.7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46.75万元,下降7.23%,主要原因是政策调整等原因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减少,故支出也相应减少。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2017年,我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不断推动民政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聚焦兜牢底线,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实现新提升。持续推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精准衔接,在全省深入开展“找问题、补短板、促攻坚”和农村低保精准施保专项行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把关源头、复核存量,双管齐下提高精准度。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共保障401.5万人,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同比分别增长12.3%和18.6%,实施医疗救助569万人次、临时救助57.56万人次。全省15.06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大幅提升,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同比增长7.53%、9.69%,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同比增长12.08%、10.07%。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印发《全省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省纪委 省监察厅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民政系统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追责问效促落实。

二是聚焦快速反应,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再上新水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充分发挥省减灾委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2017年,省级启动救灾应急响应4次,累计派出42个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工作,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8.786亿元,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扎实推进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安排3053万元支持大理、玉溪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110万元补助2个州(市)、10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始终把灾后恢复重建视为政治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每月实地督查、通报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度,2017年全省因灾倒损民房计划重建7219户、修复加固48944户任务全部完成。

三是聚焦补齐短板,老龄事业产业实现新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放管服”并重,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2600余万元建设的省级老年公寓正式投入运营,全省带动社会资本15.11亿元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7220张。层层分解、量化安排列入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及时下拨4.79亿元补助资金,加快推进新增1.15万张养老床位任务落实,扩大有效供给,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28张,同比增长9.8%。强力推进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两化一保、提升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排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着力推进医养结合,62%的养老院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突出福利彩票国家、人民和公益属性,强化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全年福利彩票销售75.8亿元,同比增长4.01%,筹集福彩公益金22.91亿元,同比增长4.04%。

四是聚焦强军兴军,服务国防军队建设取得新成效。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元旦、春节慰问驻滇部队工作,深入开展“双拥在基层”“关爱功臣”专项行动,双拥书画展、纪录片展播、双拥主题歌曲创作等庆祝建军90周年双拥活动深受军地赞誉。持续提高落实抚恤补助标准,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医疗优惠优待、节日慰问等六项政策,着力解决优抚对象实际困难。认真组织烈士纪念日活动,有效营造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的浓厚社会氛围。圆满完成民政部在昆组织的2期全国军休功臣疗养。

五是聚焦创新推动,社会治理得到新加强。扎实开展第二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在登记、年检、评估等环节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厅管社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协商,开展社区减负,探索社区治理新模式,稳妥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自治能力和精准服务能力持续增强。2017年,省级投入1400万元补助70个社区建设综合服务设施,投入900万元补助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投入350万元补助8个县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持续发展壮大专业社工力量,有序发展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5.3万人,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注册志愿者达160多万。

六是聚焦优化服务,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迈出新步伐。采取调整划定火化区、加强设施建设、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民族生态葬法、狠抓散埋乱葬整治和规范殡葬服务等措施,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全省平均火化率达44.7%,同比增长2.7%。全面取消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婚姻、收养登记规范化进一步加强。联合公安、教育、卫计等部门深入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41万余份,帮助1.28万余名儿童解决户口问题、1671名儿童返校复学。对24490名孤儿等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散居、集中供养的儿童补助标准分别达1069元/人/月、1769元/人/月。积极拓展“明天计划”救治范围和对象,持续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惠及76万人次残疾人。实施“寒冬送温暖”行动,开展救助托养机构排查整治,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范化管理,全年救助各类人员5.39万余人次。完成水富县撤县设市、马龙撤县设区审核上报和4个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省级验收工作和国家标准地名词典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省级国家地名区划数据库建成投入使用。圆满完成川滇线第三轮省界联检和省内6条州(市)间27条县级界线及州(市)辖区内县界联检任务。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及时排查处置纠纷隐患42个。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511.06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4.81%。与上年对比减少529.92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调整等原因,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减少,相应减少此类经费开支。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286.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22%。主要用于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以及厅机关的离退休经费、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等;

具体款、项级科目分别为:

(1)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科目支出2851.4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2)民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科目支出156.14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3)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科目支出1177.02万元,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元旦春节及纪念“八一”建军节慰问活动经费开支及优抚对象疗养、春节慰问优抚对象年画印制等经费开支;

(4)民政管理事务-民间组织管理科目支出48.58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等开支;

(5)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科目支出1872.30万元,主要用于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收尾工作、行政区划界线联检、平安边界及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等工作经费开支;

(6)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目支出44.42万元,主要用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经费开支及社区工作人员、村两委工作者培训教育经费等开支;

(7)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科目支出1276.26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各项业务工作项目经费开支;

(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支出161.67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9)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支出0.5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10)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支出280.07万元,主要用于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开支;

(1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科目支出16.97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2014年至2017年在职死亡和在职转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2)退役安置-退役士兵管理教育科目支出0.94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工作费用开支;

(13)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支出2400万元,主要用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点工程(含购买救灾帐篷及救灾物资、民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补充、小应急包采购)等经费开支;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0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6.03%。其中: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专项科目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防治艾滋病专项工作开支;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开支2000万元;主要用于2017年远程医疗政策试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云南省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项目经费)开支;

3. 城乡社区(类)支出(其他城乡社区支出)5.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4%。主要用于2017度城乡统筹转户工作经费开支;

4.住房保障(类)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214.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72%。主要用于厅机关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57.3万元,支出决算为47.22万元,完成预算的30.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10万元,年中省级财政批复追加10.46万元,实际预算为20.4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6.58万元(含实际出国境费12.38万元,因公赴台交流培训费4.2万元),完成预算的81.0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9.76万元,完成预算的20.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87万元,完成预算的20.6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的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2.24万元,下降20.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5.69万元,增长52.2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2.68万元,下降39.0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5.26万元,下降32.6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公车购置。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制度。认真配合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公务接待费逐年大幅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47.2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58万元(含实际出国境费12.38万元,因公赴台交流培训费4.2万元),占总支出的35.1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76万元,占总支出的41.85%;公务接待费支出10.87万元,占总支出的23.0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58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3个(含赴台交流培训1次),累计5人次(含赴台交流培训2人次)。开展内容包括:赴新加坡参加城市建设与管理专题培训,以及赴丹麦、瑞典、芬兰执行慈善制度建设工作交流任务的费用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7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9.7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保障2017年全省先后遭遇的低温冷冻、雪灾、风雹、洪涝、地震、干旱、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台风等自然灾害,特别是漾濞“3·27” 5.1级地震、“天鸽”台风灾害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等各项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8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0.8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6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我省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等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费用。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6.64万元,与上年(596.9万元)对比,增加19.74万元,上升3.31%。主要原因是:2017年起厅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工勤人员增发交通补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费标准调整、职工调入增加相关经费支出及相关业务工作经费并入基本支出列支等等,相应增加相关经费。

2017年省民政厅机关本级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支的日常公用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资产总额21099.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284.24万元,固定资产18447.17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368.11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57.0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76.6万元,固定资产增加12.31万元,无形资金增加368.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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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省民政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政府采购实际支出合计3506.0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12.43万元,占总支出的83.07%,主要用于采购救灾储备物资、防灾应急小应急包、拥军优属慰问品、慰问优抚对象用年画印刷及办公设备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5.43万元,占总支出的1.58%,主要用于厅机关办公楼维修改造等支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38.18万元,占总支出的15.35%,主要用于厅机关各类民政业务信息化建设及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监理、绩效评估、审计、课题研究等服务采购。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俩,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 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 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6.基本支出:系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系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线路租金经费,全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临时救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地名普查、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等开支。

8.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云南省民政厅(厅机关本级)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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