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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3/2018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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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16

云南省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补充公开内容

云南省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补充公开内容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年初预算我部门共安排机关运行经费632.82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支的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参公事业单位(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用于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日常公用支出。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7年省财政厅预算批复省民政厅政府采购预算项目51项,预算金额1939.74万元,其中,本级财力安排1094.85万元,收费成本补偿安排176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支出21.6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647.29万元。涉及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项目,严格按规定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采购公告,如实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同时,按规定公开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即中标、成交结果严格按规定程序发布公告。

(三)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 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 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6.省对下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部门无偿下拨的资金,一般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即保障下级政府运转和必要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7.基本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系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线路租金经费,全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临时救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地名普查、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等开支。

9.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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