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14日,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6年2月19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是国家在殡葬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个专门性文件。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进一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65号),省民政厅起草并商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同意,于2018年11月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末,全省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乡镇(街道)全覆盖,节地生态年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全面实施火化补助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和公墓墓位硬化超标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改革主流。
(二)关于工作重点。《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建立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体系。细化了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种类。二是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在火葬区,骨灰进公墓安葬、墓碑小型化,降低墓基硬化面积,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三是加快节地生态安葬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城镇周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兴建楼、廊、堂、塔、地宫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注重环境绿化美化,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推进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五是积极培育现代殡葬文化。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关于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强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共同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二是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三是强化宣传引导。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四是健全激励机制。落实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树葬、撒散、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五是注重能力建设。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打造节地生态安葬精品工程,创新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着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生态文明素养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