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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5/202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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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1-07-26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1〕1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做出安排部署。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九项任务措施。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民政部工作要求,云南省民政厅围绕中心、服务全局,迅速联合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重点任务

(一)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好因病、因残、因学和低保对象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扣减规定;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二)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易致贫返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三)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级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四)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科学合理逐步缩小城乡救助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城乡一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五)加强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要求各级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紧扣新时代救助工作需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救助及时性、便捷度,更好服务困难群众。

四、创新亮点和惠民举措

(一)创新亮点。

1、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2、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

3、推进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城乡一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惠民举措。

1、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2、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3、“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5、结合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减流程、减材料、压时限,倡导以承诺、声明代替提交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救助经办服务。


相关文档: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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