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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10/20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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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7-24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有效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还面临着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维权能力薄弱等困难和需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实施意见》,对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二)加强平台搭建。(三)加强亲情关爱。(四)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建设。(五)加强精神关爱服务。(六)加强法律服务保障。(七)加强权益维护。(八)加强健康服务。(九)加强救助保障。(十)加强家教支持服务。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包括: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加强平台搭建;加强亲情关爱;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建设;加强精神关爱服务;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加强权益维护;加强健康服务;九是加强救助保障;加强家教支持服务。

第三部分“作用发挥”。包括: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引导支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

充分发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建立信息台账等方面。

四、关键词解释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相关文档: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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