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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5/202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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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08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的兜底作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逐步建立实施以来,有效保障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2020年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为落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编密织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网,按照规定程序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12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九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合理制定保障标准,第四部分为准确认定保障对象,第五部分为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第六部分为规范低保金发放,第七部分为加强动态管理,第八部分为加强组织实施,第九部分为加强工作监督。

三、惠民利民举措

(一)明确城市低保可以实行参照“单人户”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优化简化民主评议环节。明确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没有争议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三)明确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原则上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户籍地予以配合。

(四)定期开展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就业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

(五)明确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

(六)明确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其所需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义务对象计算。

(七)明确城市低保在保对象迁移时的手续简化。城市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迁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跨县(市、区)或州(市)迁移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迁入地城市低保审核审批机关应简化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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