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社科联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便于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目标与任务,明确到2020年,统筹推进党政部门、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军队、科研院所和企业、社会智库协调发展,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重要功能。
2017年4月,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阐述了社会智库的价值与作用,针对性地提出管理与服务的有效措施。明确社会智库是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多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经省委文化教育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省政府、十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社科联10部门名义联合印发执行。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发展社会智库的指导思想,提出发展社会智库要坚持四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智库正确发展方向;强化社会责任,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扶持规范并重,不断激发社会智库发展活力;紧密结合实际,培育服务重点领域的领军典型。第二部分,规范社会智库登记管理。通过实行双重管理、严格登记审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报告制度、规范业务活动、实行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社会智库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第三部分,优化社会智库发展环境。从保障社会智库依法提供服务、畅通服务渠道、拓宽筹资渠道、完善人才政策四个方面提出了扶持鼓励政策。第四部分,加强社会智库自身建设。明确了加强党建工作、健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优化队伍建设、严格财务制度、提升服务能力等具体要求。第五部分,强化社会智库组织领导。通过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等措施推动我省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社会智库的性质与地位。明确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的性质一样,都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社会智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政部门、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军队、科研院所和企业智库一起,共同构成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的区别在于,其他智库是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而社会智库是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表现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组织形式。
(二)强化对社会智库的规范管理。明确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权限仅限于省本级,州(市)、县(市、区)不得登记社会智库。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民政厅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省级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民政厅进行登记。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登记、审查标准,支持符合规定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省民政厅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并认定为社会智库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提出实行双重管理、严格登记审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报告制度、规范业务活动、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加强对社会智库的规范管理。
(三)培育服务重点领域的领军典型。提出要立足国情、省情,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围绕脱贫攻坚、高原特色产业、区域经济协同、民族团结示范、生态文明、对外开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等党委政府急需、政治信念坚定、业务能力过硬、内部治理规范、作用发挥突出的社会智库典型,努力打造云南社会智库品牌。
(四)畅通社会智库服务渠道。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为社会智库创造宽松的参与决策咨询的环境,建立健全与社会智库交流合作的多渠道、多层次信息报送和传播机制,拓宽成果转化渠道。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决策部门应建立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特别是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的调研报告和分析报告,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五)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提出要建立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推荐申报。
(六)强化社会智库主体责任。提出社会智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决策需要的重要课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云南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开展政策咨询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