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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5/201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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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04年起,我省各地就开始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对困难群体看病难、因病返贫等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为破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保障难题,2012年民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部署在14个省,273个市县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 2012年5月,省民政厅印发了《云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民社救〔2012〕13号),明确七个县(市、区)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地区。2013年7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医疗救助作为八项基础救助制度之一,列为专章,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和责任部门。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功能定位、制度内容、对象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意见的出台,是对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的深化固化,是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顶层设计,填补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缺项。在总结我省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报请省政府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快推进我省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按照国务院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意见》确定了2015年底以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同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二)关于救助对象。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的界定,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提出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因此,我省在《意见》中对医疗救助对象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都进行了明确,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人年、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25个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经批准的迪庆藏区贫困藏民,以及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关于救助范围。

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2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各地也可因地制宜,增加1至2个本地特殊病种进行救助。具体救助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确定,并随着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的不断提高扩大病种范围。

(四)关于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过低,难以达到帮助救助对象摆脱急难困境的目的,过高则不利于与常规医疗救助、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贫困程度、个人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起付线,并减收或免收住院押金;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五)关于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各州市加快“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的建设,并及时完善和更新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充分利用系统的数据统计、信息比对、资金监管等多项功能,做到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与省级医疗救助平台的对接。

(六)关于资金筹集。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力度,专项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视每年福彩公益金的筹集情况,从省级留存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共同下达;州(市)级财政应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各地要动员和发动一切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倡和鼓励由政府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州(市)级统一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供资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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