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社会工作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外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州)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7个部门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
中共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工作格局,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级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