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民政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行政机关告知内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等。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申请承诺事项的证明材料、对所承诺的证明材料负责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受理窗口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制代替证明的,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
(三)审批
本规程所指审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按照办事指南,受理人员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经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经核查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
五、健全信用管理体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取消的,审批部门要将失信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网站。
六、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全国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业务系统、部门间核实等方式加强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二)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七、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