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殡葬是重大民生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殡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管。
现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20余年。《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服务群众治丧、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当前殡葬管理工作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无法可依、解决依据不充分的困境,《条例》已不适应新时代殡葬管理工作需要,全面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新要求、新方向的需要,是提升殡葬事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期待,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74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殡仪服务、安葬服务、生态安葬、丧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改的主要考虑和内容是:
(一)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作为殡葬工作基本定位和重要要求,体现在殡葬设施规划、土地供应、运营主体、服务保障等各方面,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一是明确殡葬行业属性定位。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旗帜鲜明提出殡葬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公益属性,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二是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明确在国家基本殡葬服务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保障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格位安葬、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三是保障殡葬设施建设运营。明确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要求编制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公益事业用地范围,保障殡葬设施用地需求;明确农村可以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建设投入和统一管理。
(二)突出生态安葬。一是专章阐述生态安葬内容,明确倡导绿色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生态安葬的方式,在火葬区,提倡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撒散等方式处置骨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以树代碑等方式安葬遗体。三是保障生态安葬供给,明确公墓应当划定一定区域实行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探索林地墓地复合利用,明确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四是建立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明确设立专门的追思场所,实现生态安葬和追思祭扫闭环。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殡葬领域制度建设短板弱项,对殡葬服务全链条、丧事活动各环节、殡葬从业多主体进行全面规范。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职责;明确民政部门主管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职责。二是针对殡葬服务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完善殡葬服务规则体系,明确殡葬服务全流程溯源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遗体接运无缝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建立殡葬中介服务备案制度,规范对其管理,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将殡葬中介组织和人员纳入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实施信用管理制度。三是规范基本殡葬服务提供主体,明确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制定规则,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列明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四)完善监管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二是明确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三是建立评价、考核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和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履职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将回访、评价等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五)坚持深化殡葬改革。一是明确殡葬改革方向路径。持续推行殡葬改革,积极稳妥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传承发展优秀殡葬文化。二是规范丧事活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公民就近到殡葬服务机构或者村(社区)指定的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鼓励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推进移风易俗。三是规范祭扫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低碳、安全祭扫,并对网络祭扫平台进行规范。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云南省民政厅起草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6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电子邮件:ynbzzx@163.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邮政编码:650224
云南省民政厅
2025年5月16日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