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2017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良玉: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民政厅2017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段丽元厅长,为大家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下面,请段丽元厅长进行发布。
云南省民政厅厅长 段丽元: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并进行交流。衷心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云南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党的十九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四季度以来,先后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这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实现“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的具体行动。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截至2016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70.1万人,占总人口的11.95%,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607万,占总人口的12.4%,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长,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涉及面广、产业链长、潜力巨大的新兴朝阳产业。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我省转变传统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0月25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实施意见》在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推行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发展养老旅游业、保障用地需求、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融资信贷需求、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0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市场,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的原则,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社会资本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等措施要求,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市场活跃度、创新性,催生更多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加强用地保障。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最长出让年限可达50年。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合作制、PPP模式整合改造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三是支持融资需求。个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给予2年财政贴息。
四是给予税费减免。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增值税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固话、宽带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是加大财政补贴。“十三五”期间,对社会力量新建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每年补助每张床位600元运营经费。此外,我们还明确各级将50%以上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六是鼓励医养结合。对社会力量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1000元建设补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相关费用可由医保支付。将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托管和运营。
下步,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健全和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同时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
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可以说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打赢新时代脱贫攻坚第一场硬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精准认定对象是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第一颗纽扣”,为此,我们深入调查研究,主动与教育、财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进行衔接,总结提炼各地典型做法和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责任明确、内容刚性、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总体思路,制定了《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细则》是对2016年8月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化,是指导全省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有效救助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对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办理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和附则等6个部分,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明确界定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等认定条件,设定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评估指标,为基层精准认定对象、科学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依据,补齐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短板。在以下方面有创新。
一是强调主动发现。特别提出坚持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村组主动识别特困人员,并为其办理救助供养申请。
二是拓展保障范围。将言语、听力、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或肢体残疾为二级,且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达不到规定范围,但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事实上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读书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确保该类对象完成学业,更好实现就业脱贫。
三是明确财产认定要求。明确了3条财产限制性条款,申请人拥有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拥有各种类型汽车的,拥有、租赁的住房2套及以上的,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明确,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险等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四是规范能力评估依据。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按照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日常生活行动的自主完成情况进行评估。6项指标全部自主完成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及以下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此外,为便于基层实际操作,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实施细则》规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实施细则》印发后,我们立即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特困人员认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目前,全省民政系统正在加班加点开展特困人员数据录入工作,将于2018年初全面完成,届时将经过身份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多重校验,进一步确保特困人员信息的精准,实现特困人员数据的电子信息化管理。
下步,在精确认定特困人员的基础上,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千方百计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一是参照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标准等,坚持每年科学、动态地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与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二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按比例配备机构服务、护理人员,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重点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让他们住得安全、舒心。三是做好政策衔接,在医疗卫生方面,继续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动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在住房保障上,通过与住建部门的数据共享,进一步改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居住条件。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良玉: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云南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报道支持,也感谢段丽元厅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