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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10/20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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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儿童福利处
发布日期
2021-06-02

《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印发了《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养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规〔2018〕2号)同时废止。为便于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办法规定,更好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云南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评估原则

《实施细则》制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科学判断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四条,对收养评估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内容、评估原则、经费保障、评估主体、内容流程、收养后回访、部门监督及评估人员职责等作了细化规定。同时,设置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建立收养评估指标体系,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监督落实等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

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依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故《实施细则》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

(二)明确了收养评估的实施主体。《实施细则》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3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明确了收养评估内容和指标。评估内容由收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等 10项33个指标构成,并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估。

(四)确立了否决性指标。在审查、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估资格:一是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二是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三是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是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五是有刑事犯罪记录;六是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七是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其他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恶习行为的。

(五)明确了收养评估的流程。《实施细则》规定,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融合期调查。 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一名被送养儿童拟至少选择3个家庭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 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估合格的家庭,要求办理收养登记前需与被收养人进行不少于30天的融合,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融合情况调查。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需征求被收养人意见,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

(六)明确了收养后回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收养人同意的,与其签订《收养后回访协议》。回访可采取电话、视频、走访等形式,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

(七)明确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评估机构有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定程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委托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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