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4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民政部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在我省取得实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理念和“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迅速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全省性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在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建功立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检自纠(完成时限:6月底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聚焦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围绕“清除一批”“整改一批”“激活一批”的任务要求,全面梳理分支(代表)机构情况,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整治任务真正落地见效。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完成时限:7月中旬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化作风建设,积极践行“三个工作法”,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8月底前)。省民政厅结合全省性社会团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抽查验收,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依法严处。
三、整治任务
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未按要求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
21.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全省性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围绕整治任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推动整改有效落实。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表报相关行业党委备案、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将结合年检、抽查、评估等工作开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执纪监督、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一步完善所主管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要积极引导各社会团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于5月15日前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刘秋波、胡培方,电话65731040、65731321,电子邮箱:ynsmztsgj@163.com。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2.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doc
附件2.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