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曲靖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
为确保2016年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按时完成脱贫摘帽目标任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决定对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农村低保资金倾斜支持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标准提高8%”的目标。2016年,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要把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国家的扶贫标准。在此基础上,为支持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更好地完成低保兜底脱贫任务,经研究,拟从2016年7月开始,由省级统一指导12个县(市)按照不低于8%的幅度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12个县(市)2016年下半年农村低保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承担。
二、给予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倾斜支持
2016年,在保证临时救助常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采取人口总数阶梯式测算的方式,对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给予专项倾斜支持,重点用于解决贫困对象的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标任务。其中,人口在35万以下的县(市)专项补助50万元;人口在35至60万的专项补助70万元;人口在60万至100万的专项补助100万元。
三、加大支持力度,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定额补贴。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中“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5个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及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已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定额补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除上述已经由民政资助参合的对象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照7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省级对首批脱贫摘帽的12个县(市)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倾斜。除12个县(市)之外的其余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资金来源由各地统筹社会救助资源,通过消化结余、盘活存量的方式筹措资金予以落实。
(二)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中“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的要求,省级已于2015年底下拨各州(市)7400万元专项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各州、市于2016年8月底前建立州(市)级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其中,镇雄县、宣威市和腾冲市可单独建立基金)。待基金建立后,从2016年9月1日起,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并对首批脱贫摘帽的县(市)给予倾斜支持,解决好贫困人口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问题。
四、扩大贫困户新农合受益覆盖面
2016年,对12个县(市)因病返贫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采取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方式,使其尽快脱贫。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及部门为特殊困难家庭或特殊人群缴纳新农合参合资金,确保贫困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农合。12个县(市)参合率达到98%以上,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将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以上,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医疗保障能力。
五、全面推进大病保险
从2016年起,继续将22种重大疾病纳入农村大病保险范围,提高贫困户的实际补偿比例。在贫困地区推广使用疗效确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将其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进一步完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研究贫困人口因特殊病种药物不能报销而不敢看病的问题,开通“绿色通道”解决贫困人口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就医问题,让贫困群众能看病、看得起病。对于极度贫困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并积极发动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六、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在定点医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贫困患者只需负担自付的住院治疗费用。优先推进贫困地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扎实推进付费方式改革,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费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计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