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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305/20220004
字号
云民发〔2022〕93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2-05-20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强化临时救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要补齐农村社会福利短板,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儿童、“三留守''人员等特殊和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要加大对因疫因灾遇困群众的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坚决杜绝欺凌虐待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能只盯着经济发展,还必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农民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要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依法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主题鲜明、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和农村基层治理等民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把握,切实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务实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民政服务对象的需求,在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促进各族群众从全面小康向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二、认真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2号),联合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云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评估,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宣传执行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规范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放宽对象认定条件,适当扩大救助范围,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户''施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积极推行居住地申办低保,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牵头部门作用,与其他部门研究审议相关工作,推进救助资源统筹、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髙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精准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完善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平台应用功能,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并根据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或慈善力量帮扶,形成救助合力。按时足额发放各类困难群众救助金,切实保障基本生活。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明确服务类救助供给主体、对象范围、服务内容、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继续推广使用“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限期办结救助申请,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救助申办服务。

(三)深入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排查救助帮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统筹乡镇(街道)、村、驻村工作队等力量,聚焦未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孩以上困难家庭、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家庭,针对是否存在“漏保”、“脱保”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逐人逐户开展排查。全面检查民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整治违法婚姻登记、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等问题,及时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

(四)持之以恒做好社会福利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实施“云南惠老阳光工程”,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县级失能照护机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加强“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力度,积极协助自身无力返乡的求助人员返乡,完善救助返乡人员台账、易流浪走失人群信息库,制定返乡受助人员回访制度。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补贴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效率。结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项行动,推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深入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建设,加快推进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动康复辅具社区租赁试点,支持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实施“义肢助残''等基本型康复辅具适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置康复辅具。推动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工作。

(五)保障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基本生活。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灾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继续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好因疫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排查发现、监护照料、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推动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和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持续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规范热线值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扎实履行农村基层治理相关职责。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持续增强村为民服务能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做好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健全村级边防工作体系,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加强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推进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和省级第二批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试点,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常态化开展村民自治领域扫黑除恶斗争。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探索开展智慧社区试点,持续推进为基层减负。实施新时代基层干部主题培训行动计划,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文明乡风建设。

(七)健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按照民政部和省纪委省监委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安排,继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挪用贪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行为,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广泛收集困难群众意见建议。围绕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主线,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切实加强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命案防控三年攻坚、突出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四个专项行动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发挥好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相关政策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培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创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一)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研讨,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引导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是坚守人民立场、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具体体现和现实要求,始终怀着为民爱民之心做好民政工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更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进千家万户,把民政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标对表习近平
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的要求,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逐项抓落实。要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此为契机,聚焦深层次问题、制度障碍,积极破解当前民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出实招、见实效,全力推动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持续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浓厚氛围。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指导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骨干作用,通过采访报道、开设专栏、发布新闻稿、图文解读等方式,联系实际、深入宣传、务求实效。


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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