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0305/20220006
字号
云民发〔2022〕157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2-07-06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涉及治国安邦的大事,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反弹压力仍然较大,部分群众就业和收入受到影响,基本生活面临困难。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滇考察时的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大局、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加大政策帮扶,把基本民生底线兜住兜牢。

二、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

(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全面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管理,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各地应配套资金,盘活结余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达。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严肃资金管理使用纪律,对标对表全面整改问题。

(二)按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各地要充分运用“社银一体化”平台,确保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各类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困难群众手中,通过短信等方式实时告知救助对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到位。杜绝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跨月发放甚至长期拖欠等情形的出现。

(三)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要求,请各地于2022年7月31日前,为2022年6月30日在册的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100元/人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既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发放完毕后,请以州(市)为单位将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情况(附件2)报送至省民政厅。

三、提高救助效能,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本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到期的,应及时签订新协议并重新上传至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纳入的特困人员,应在审核确认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并定期检查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各地要全面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意愿,及时安排入住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二)强化临时救助帮扶。各地要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持续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统筹运用好实物帮扶和现金救助,并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

(三)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各地要保持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有效,规范热线值守,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求助申请、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事项,主动回应诉求,耐心解答疑问、解释救助政策,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公布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进行抽查,对电话打不通、多次拨打无人接听、救助政策掌握不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要予以通报并跟进督促指导。要加强对基层经办服务人员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将纳入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考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价。各地要结合作风革命和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整治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纠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开、落到实处。


  附件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pdf

  附件2:2022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pdf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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