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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203/20210001
字号
云民发〔2021〕224号
文章来源
规划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21-12-16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 法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126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云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云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深化“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法治建设

“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全省民政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更加健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更加严实,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更加凸显。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民政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将法治作为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云南建设的各项任务,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云南民政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云南民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民政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眼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提质增效;坚持改革创新和统筹推进,推动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守正创新;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确保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在我省民政法治建设中得到坚决落实。

(三)总体目标。以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为主线,以加强立法为重点,以强化依法行政为关键,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动新时代新阶段民政法治建设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推动云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到2025年,实现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民政普法更加扎实有效,民政法治保障更加健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云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云南作出新贡献。

二、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立足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推进我省民政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就立法工作向同级人大、政府请示汇报,结合上位法立改废情况,积极争取民政领域立法项目列入政府立法计划。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加强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领域立法;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立法;围绕贯彻落实民法典、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加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立法。对有法律、法规或者上位政策依据的,及时跟进、推动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能落实、真管用。对国家层面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统筹研究谋划,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有序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制定工作,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强化科学立法,制定立法工作计划要充分考虑立法项目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优先将有研究基础、实践经验、社会共识的项目纳入计划,避免立法盲目性、随意性和碎片化。丰富立法形式,既搞“大块头”,又搞“小快灵”,及时提出和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条款的修订建议,增强立法时效性。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坚持依法立法,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确保立法权限、程序、内容合法。探索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内容。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权力监督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编制和公布民政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严格清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自觉接受监督。深化和拓展清单运用,明确权力边界,明晰职责范围,实现权责制度化、流程标准化、运行规范化。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各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统一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杜绝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探索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极简审批。通过下放审批权等方式,推进殡葬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持续推进西南五省区市、泛珠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严格执行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自建业务系统优化改造并接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民政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只进一张网,能办所有事”。持续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工作。坚持传统服务和智能创新相结合,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进一步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明事项清理,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也不得新设。

(三)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审管联动,推动形成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监管体系。结合民政业务特点,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督查”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科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制定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大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慈善事业、地名管理等领域监管力度,强化监管与执法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慈善捐赠、养老服务、婚姻登记等领域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强化差评整改。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坚决清理“红顶中介”。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重点做好财政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三公”经费支出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残疾人福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信息公开。提高政务信息发布权威性和时效性,主动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民政网站平台,加大政务信息网络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做到公众意见充分吸收、专家论证独立客观、风险评估应评尽评。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一把手”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法治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绩效考评等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决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落实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开。

(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重视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制度,按规定落实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依法依程序办理。严格落实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程序、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民政执法水平,努力使民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政执法的满意度。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和完善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行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民政领域执法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适用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聚焦与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履行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治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要求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预防化解违法风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鼓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民政职能职责和实际需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通过加强民政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将民政执法相关职责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或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等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州(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解决基层民政执法人员少、力量弱、部门间职责不清等问题。充分考虑民政执法对象特殊性,依法做到法理情相融,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殡葬服务等涉及特殊群体领域,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现执法目的。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推进智慧执法,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执法,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按照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

六、健全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一)加强诉源治理。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加强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深化诉访分离改革,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闹访缠访行为。

(二)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继续办理完结改革实施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改革实施后,按要求履行告知、参与等职责。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答辩。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三)提升依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制定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引导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推动法规规章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加强社会组织、城乡社区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治理与法治宣传教育深度融合,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机统一的良好氛围。

(一)深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内部章程和议事机构,增强依法办事观念,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相关法治培训,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加快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二)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依法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深化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民政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深入宣传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加大新出台民政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升法律法规知晓度和法治精神认同度。通过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实践养成、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等措施,提升民政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法治素养。充分调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参与民政普法积极性、主动性,壮大普法队伍,发挥社会力量公益普法宣传作用。充分发挥新技术新媒体作用,提高民政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八、强化组织实施

全面加强党对民政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多措并举保障民政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法治建设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及时研究解决民政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好各项重大任务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民政普法取得实效。加强与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民政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强化正向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经验成效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加强法治学习,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把宪法、重要党内法规、新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民政法律法规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集中举办2期以上法治讲座。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丰富学法用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将法治教育作为干部培训必备内容,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注重法治人才培养,打造适应新时代要求、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民政法治队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治素养高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民政法治工作岗位,加大业务岗位与法治岗位间干部交流力度。强化执法人员管理,以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为重点开展培训,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均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其在立法、行政决策、复议应诉、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考核指导。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制度,在干部考核评价中注重考核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注重培养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上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指导,注重培育树立民政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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