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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民〔2012〕92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09-09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

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为做好《条例》落实和宣传的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发展较快,数量和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改进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以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不断推进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学习《条例》,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条例》的颁布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确立了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改革完善了现行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的体制;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对行业协会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条例》是行业协会的行为规范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准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及行业协会负责人学习《条例》和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认识,增强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学习时,要结合实际,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切实加强行业协会服务与管理

行业协会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后,登记管理机关将直接面对发起成立协会的申请人和已经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任务十分艰巨。各州(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积极主动向同级编制和人事部门汇报,充实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为切实加强行业协会服务与管理,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条件。要加强与当地相关业务指导部门职能的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完善部门间的定期议事、交流协调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做好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登记和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的重新登记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审批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流程,同意成立的,先下发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待同意成立的行业协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并报送相关的登记材料后,符合登记要求的,民政部门再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民政厅制定的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进行重新登记。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规范,并在2013年11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行业协会重新登记。

                                云南省民政厅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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