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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5/202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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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2-11-03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 低保 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 低保 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 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情况

推进居住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居住地申办临时救助工作,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地实施临时救助,切实发挥了“解急救难”的积极作用。

2020年,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有序推进居住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和温暖的服务。2021年3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们在部分地区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在试点期间,努力探索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流程,建立户籍地、居住地信息核查协作机制,取得积极成效。 

为巩固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居住地申办救助落地见效,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出台该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居住地、户籍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协同机制,实现困难群众在全省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明确提出坚持经办服务高效便民、坚持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坚持制度运行平稳有序三个基本原则,指导各地把握好工作创新和制度稳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所创新,也要确保全省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运行平稳。

(二)工作重点。聚焦基层开展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难点和要点,明确提出准确把握申请条件、规范执行居住地社会救助标准、严格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限期办结救助申请、严格落实动态管理五个方面的内容,贯穿到低保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全流程。

(三)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居住地和户籍地协作机制。要求居住地和户籍地密切配合,对于申请审核和动态管理过程中需要核查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等,由居住地向户籍地发出协查请求,户籍地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确保工作正常推进。二是强调减证便民。对于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各地认真研究、公布清单,并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做到应减尽减。不得要求申请人往返于户籍地和居住地,增加群众负担。三是加强动态核查和比对。省民政厅将定期不定期开展全省动态比对和跨省数据比对,有效杜绝跨区域重复领取低保、特困供养等问题,确保工作开展健康有序。

三、创新亮点和惠民举措

(一)打破户籍限制。增加持有居住证为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条件,指导意见明确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实现困难群众在全省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

(二)明确认定及救助标准。在居住地办理低保及特困按居住地标准执行。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均按照居住地标准执行。便于群众掌握知悉政策,利于居住地救助经办部门管理。

(三)控制办理时限。确保工作效率,保障好困难群众权益。指导意见明确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时限和户籍地申请一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以及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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