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全省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作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促进了我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校校友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四个服务”功能作用,经研究,现就《实施意见》中关于社会服务机构、高校校友会有关登记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服务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稳妥登记高校校友会,州(市)、县(市、区)成立高校校友会,须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 0871-65731040;王老师 0871-65630721。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