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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三类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类和第三类由儿童监护人自行抚养,符合条件的也可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第二类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目前,我省共20家儿童福利院,机构会定期报送可送养的儿童至其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您可以电话咨询相关民政部门。全省20家儿童福利院和有关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的联系方式均已在云南省民政厅官网“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栏目中公开。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联系电话:0871-65731611。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5-04-02 1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