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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是哪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州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①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⑤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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