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安排,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针对疫情传播速度快、传播力有所增强等特点,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分别于1月23日、26日、28日,印发了《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以及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同时,通过微信、QQ、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各州(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传达了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提出了严防死守的工作要求。
(一)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厅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儿童福利处姜莉处长担任指挥部疫情防控组成员。
(二)扎实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一是各类养老、儿童福利等服务机构自1月26日起实施封闭式管理(解除日期另行通知)。封闭管理期间,一律不接待走访、慰问和探视的外来人员,鼓励亲属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慰问。禁止组织集体活动。入住人员不得擅自离院,春节回家或外出看病需回机构入住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向家属询问外出期间接触人员情况,确认未接触疫情重灾区人员且未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再安排入住,并通过设立隔离区或在原居室内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要求服务机构定时做好入住人员体温测量,加强厨房、餐厅、入住房间等消毒工作。老年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没有托养老年人的,暂不开门运营。有老年人托养的,按集中供养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幸福院应停止组织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开放。二是婚姻登记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确保群众安全至上,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加强引导,防止扎堆登记,必要时暂停办理婚姻登记,并提前告知公众,取得公众理解配合。三是救助管理机构对来站求助人员要认真询问身体状况、测量体温,新进人员和在站人员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要求工作人员在提供救助服务的同时,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四是殡葬服务机构在认真做好殡葬服务工作的同时,着力加强工作人员自我防护。严格进行必要消毒,保持遗体交接、火化等工作过程安全规范,严密防范疫情感染与传播。同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服务对象出现疑似症状,要第一时间移送指定卫生机构治疗,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机构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工作。
(三)为及时高效做好疫情应对防控,于1月27日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5条措施的通知》。一是成立以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局)、单位为成员的厅疫情应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传达省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安排,研究制定我省民政领域贯彻落实措施,督促各地、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收集汇总报送厅本级、全省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二是加强备勤处突工作,要求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骨干工作人员,提前结束假期,即时进入在昆备勤值守状态,服从统一调度安排,确保及时高效处置我省民政领域突发事件。三是开展疑似情况排查工作。要求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即日起开展本部门干部职工疑似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1月10日以来是否有赴湖北疫区情况,是否有湖北疫区亲友来访情况,是否有接触湖北疫区人员情况,上述问题若存在任一情况,是否向所在地社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本人及密切接触亲属身体健康情况(是否有发烧、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排查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四是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工作,要求机关服务中心加强机关院区管理,严格执行机关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保洁及消毒通风工作。五是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实行日常疫情“零报告”制度,值班室于每天16:30前汇总报送上级有关疫情防控通知信息、本级疑似排查工作情况、各州市民政局工作情况及疫情“零报告”情况。
1月28日上午,厅疫情应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在昆厅领导、各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以及省委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精神,研究分析当前民政领域疫情防控的形势,对养老、儿童福利、殡葬、婚姻登记、慈善、舆情应对等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会议要求,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要抓好前期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有序有力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