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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902/20190005
字号
云民政法〔2019〕15号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9-07-31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2号建议的答复

                                     B

公开

云民政法〔2019〕15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242号建议的答复

邵维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省级转移支付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建议》(第024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6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发〔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此,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对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制度规定:在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持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70、40元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提标扩面,逐步实现面向低收入和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福利补贴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省财政根据各地财政困难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截至2019年3月,全省累计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2.65亿元(生活补贴6.69亿元,护理补贴5.96亿元),惠及79.87万残疾人(困难残疾人41.16万人,重度残疾人38.71万人)。目前,部分州市进行了提标扩面,如昆明、迪庆、普洱,但大部分地区还是按省级制定的底限标准执行,确实存在标准低、面窄、对改善残疾人困难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对于省级制定的底限标准,我厅也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拟进行适当提标扩面,但由于我省贫困面大,残疾人数众多,财政支持力度不足,根据我省目前的严峻形势,省财政建议暂缓调整。

下一步,我厅还将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增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2019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 胡凌瑜  0871-6573137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人大第0242号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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