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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政法〔2019〕14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余红梅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批准宣威市增加经营性公墓的建议》(0641),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36号)要求“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2018年,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指出,推动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殡葬服务和殡葬领域的供给格局。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省民政厅作为经营性公墓主管部门,坚持每个县区原则上只批准建设1个经营性公墓。
目前,宣威市白塔山公墓满足5至7年的安葬需求,下一步,待白塔山公墓不能满足需求时,省民政厅将视情审批新公墓。
2019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田党飞 0871—65731362 1820680207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