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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政法〔2019〕18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438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民主党云南省委:
《关于加大养老产业公共投入力度的建议》(第043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新民政部机构改革方案和职责职能分工,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地大力完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有效对接需求,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一、养老政策出台情况
“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针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合理性差、工作推进乏力、服务设施欠账多等问题,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85号)、《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云政办发〔2012〕119号)等政策,基本搭建了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政策框架。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云南省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金办〔2016〕182号)《云南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费减免、医养结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政策体系日趋健全。
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情况
从2012年开始云南省人民政府连续8年将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列为“十件惠民实事和重点督查20项重大建设项目”,并建立了10.8亿元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2012年开始连续4年每年省级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7亿元;为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2015年以来,省级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用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十二五”以来,中央、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43.2亿元。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持续改善。但是,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有待加强,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有待培育,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活力有待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放开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三、下步打算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提出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一)积极打造世界一流健康养老目的地。充分利用云南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保健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具有云南特色和影响力的养老产业集聚区。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积极培育国际性养老服务市场,打造成为面向全国,面向国际特别是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健康养老目的地。
(二)强化养老服务技术产品研发应用,为养老服务提供科技支撑。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创新,汇集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商和服务项目,调度各类社会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提升养老科技、产品研发能力,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养老相关装备产业发展,增加老年产品用品供给。
(三)发展适老金融产品,为养老服务提供金融支撑。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适老金融,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带动金融消费。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四)促进医养结合,为养老服务提供医疗服务支撑。重点整合养老资源和医疗资源,打通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医养结合服务网络,让老年人享受到便捷的医疗康复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支付问题。四是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便捷化的环境支撑。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五)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综合运用法律、保险、政策补贴、表彰等手段,维护养老服务人才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保基本、兜底线作用。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程度。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另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七)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滇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省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2019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绍锋、 胡凌瑜 0871-657313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